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30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2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天舒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对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同意对原《监事会议事规则》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见附件,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巨潮资讯网。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明确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四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四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第六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各项决策; (二)受监事会委托,可以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帐簿和文件,有权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提供相关情况的资料;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经营班子会议,并可对董事会决议提出质询或建议; (五)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监督权。 |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七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勤勉、尽职尽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公司和股东、员工的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非法收 | 第七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
入;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信息披露法规规定外,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
第八条 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公司监事行使其监督职能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公司资料,公司各部门应按其要求提供并给予其必要的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 第八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九条 任期内监事未切实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追究其责任;监事会可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监事履行其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条 任期内监事未切实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追究其责任;监事履行其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届期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监事会应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改选监事以填补其空缺。 |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应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改选监事以填补其空缺。 |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第十二条 在任职期内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规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 | 第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 |
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由职工担任的监事一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十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会议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可以指定其他监事代其行使职权,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也未指定其他监事代其行使职权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为行使职权。 |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
第二十条 年度监事会会议应出具监事会报告,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内容包括: …… |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出具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 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
第二十一条 监事议事应以监事会议的形式进行。 | 删除 |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 |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 |
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权。 |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重大投资、资产抵押、处置、担保、吸收合并等事项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九)其他有关公司股东利益和长远发展的问题。 |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应向全体监事准备一套书面的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 |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
第三十条 监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监事成员对监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监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位监事或代理人只有一票表决 |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位监事或代理人只有一票表决 |
权。监事的表决可选择同意、反对、弃权三种方式。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权。监事的表决可选择同意、反对、弃权三种方式。 |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会议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会议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公司的规范运作等事项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如当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将一个完整年度的监事会文件,包括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监事会报告、意见书等整理成册。 | 删除 |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妥善保管出席或列席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文件资料并将其整理成册,以供备查。 | 删除 |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不相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