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对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塑科技”或“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保荐机构,对雄塑科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7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截至2021年5月10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已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4,131,567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9.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716,994.75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351,671.4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1,365,323.28元。
根据《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上述募集资金投向“云南年产7万吨PVC/PPR/PE高性能高分子环保复合材料项目”、“新型管道材料及应用技术研发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述募投项目投资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实施主体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截至2022年末累计投入 | 截至2022年末投资进度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实施主体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截至2022年末累计投入 | 截至2022年末投资进度 |
1 | 云南年产7PVC/PPR/PE高性能高分子环保复合材料项目 | 云南雄塑 | 29,178.73 | 2022.12.31 | 23,512.31 | 80.58% |
2 | 新型管道材料及应用技术研发项目 | 雄塑科技 | 10,892.97 | 2023.12.31 | 829.74 | 7.62%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雄塑科技 | 9,064.83 | - | 9,088.48 | 100.26% |
合计 | 49,136.53 | - | 33,430.53 | - |
注:“云南雄塑”是指子公司“云南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情况说明
“云南年产7万吨PVC/PPR/PE高性能高分子环保复合材料项目”与“新型管道材料及应用技术研发项目”原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及业务拓展实际而确定。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密切关注项目建设情况,结合实际需要,审慎规划募集资金使用。但在“云南年产7万吨PVC/PPR/PE高性能高分子环保复合材料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内外经济发展及市场发展不及预期,为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与项目实施质量,公司适度放缓了投资节奏以期最大程度规避投资风险,故项目整体进度比预期推迟;“新型管道材料及应用技术研发项目”延期主要受外部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人员往来受阻、项目人员招聘与培训、专项实验设备采购与试运行、工作进度等多环节均有所延缓,故项目整体进度比预期推迟。基于以上原因,为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持续稳步实施,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根据目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经审慎分析和认真研究,决定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项目用途及项目投资规模均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云南募投项目与研发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是根据市场及外部环境变化和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求,以及公司相关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本次调整仅涉及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变化,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及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决策程序与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已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均认为:公司本次对“云南年产7万吨PVC/PPR/PE高性能高分子环保复合材料项目”与“新型管道材料及应用技术研发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延期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作出的审慎决定,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均未发生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长期来看更能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基于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本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雄塑科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其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请雄塑科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雄塑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作出的审慎决定,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均未发生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雄塑科技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中信证券对雄塑科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国威 张锦胜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