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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交易及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2022〕26号)的规定和要求,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公司关联交易及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查验,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广东雄塑环保板业有限公司签署《租赁合同》,交易金额40.56万元,租赁期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公司向关联方佛山市镓润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商品,交易金额331.23万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15%。除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无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2.报告期内,除上述关联交易外,公司未与其他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发生额为4,50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4,500万元(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1%。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上述对外担保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同时,公司对子公司对外担保系为支持公司子公司业务发展,且公司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对其经营及财务状况具备较强的监控和管理能力,担保风险较小。

4.报告期内,除上述对外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是因为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0.99万元,公司当年度亏损,不符合《公司章程》《现金分红管理制度》《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等有关规定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本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和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结合对公司的调研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公司现阶段经营管理的发展需求,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合法、有效,没有发生违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完善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为保持审计业务的一致性、连续性,保证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更好地安排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制定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津贴、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2023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趋势及地区的薪酬水平,并综合考虑公司整体实际业绩及岗位履职情况制定。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后提出,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2023年度独立董事津贴与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基于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本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及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正常进展及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适度进行现金管理,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获取一定的投资回报。上述资金的使用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继续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将严格依据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对现金管理投资品种、日常跟踪、监督与检查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能够有效防范并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2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及不超过1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此事项尚需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九、关于将募集资金理财收益和利息收入用于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理财收益和利息收入用于募投项目,有利于持续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募集资金理财收益和利息收入用于原募投项目。

十、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暨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事项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40%。本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有助于子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并整体提升公司经营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向银行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2022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公司2022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计提损失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依据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度的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将部分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将部分闲置租出的房产从固定资产科目变更至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且采用成本模式后续计量,符合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并增加公司整体收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部分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十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所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章明秋 范 荣 沙 辉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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