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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塑科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

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一)《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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