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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创集团: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2年度,我们作为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地的独立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支撑,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 2022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变动情况

鉴于顾青女士于2022年1月辞任独立董事职务,2022年1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李忠贤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专业背景、工作履历及兼职情况

任海峙女士:1972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92年至今在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任职,现任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副教授;2016年4月至2022年4月,任浙折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3月至今,任上海观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4月至今,任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9月至今,任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8月至今,任江苏常荣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9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朱沪生先生:1949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68年10月至1982年9月,进入上海市市政局沪南公务所,先后任团总支副书记、书记,公务副股长、股长、副主任;1982年9月至1983年4月中共市委党校第9期干部培训班;1983年4月至1984年11月参加中共上海市委整党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工作;1984年11月参加上海市地铁筹备组工作;1985年3月,任上海市地铁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经理,兼上海市地铁管理处

处长,上海市地铁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2000年4月至2009年9月,历任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地铁建设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副书记、总裁等职务。现任上海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资深委员、技术总监等职务。2020年10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顾青女士:1973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1996年至2005年,任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2005年至2011年,任江苏鑫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1年至2017年,任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主任;2017年至今,任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主任。2020年10月至2022年1月25日任公司独立董事。

李忠贤先生:1982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4年7月至2006年3月,任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2006年年3月至2009年5月,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年5月至今,任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主任、党支部书记。2023年1月25日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我们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年度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我们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议,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9次,召开股东大会5次,我们各自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本年度召开董亲自出委托出缺席是否连续两次未亲出席股东大
姓名事会次数席次数席次数次数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会次数

任海峙

任海峙99005

朱沪生

朱沪生99004

李忠贤

李忠贤88004

顾青

顾青11000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审计委员会4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提名委员会1次,我们独立董事均能积极出席,不存在无故缺席的情况。

(二)会议表决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 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提交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权,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下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1、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关于确认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3、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报告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4、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8、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9、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1、 关于《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业务担保的议案

(四)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在公司的积极配合下,我们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对公司提供的各项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听取管理层关于公司经营状况、重大事项进展、规范运作以及财务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汇报,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随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们力求勤勉尽责,在工作中保持客观独立性,在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经营等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三、独立董事年度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议及实施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除与关

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相关规定事前进行了充分了解。通过认真审阅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均遵循了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有关协议或合同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价格,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回避了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我们按照工作职责及公司相关制度,对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及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拟定的薪酬方案是结合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状况以及对宏观经济条件下市场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的分析,按照绩效考核原则要求提出的,符合《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的报酬严格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兑现,公司所披露的报酬与实际发放情况相符。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报告期内,在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因存在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和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的情形,公司决定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我们对相关事项和程序进行了审议,认为上述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了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又实施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我们对于《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时聘任其为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对审计机构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后,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其在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同意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和和财务状况提出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七)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等活动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满足公司现阶段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作用,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和监督的现状。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2年度,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共发布定期报告 4 份,临时公告 57 份。我们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健全,公司能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九)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范运行,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报告期内,我们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要求,并根据公司各独立董事的专业特长,分别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职。我们

发挥各自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作用,积极开展工作,运用专业知识,有效提升了董事会决策效率。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 2022年的履职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我们的工作也得到了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人员的积极支持与配合。我们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充分发挥了我们在相关专业领域的经验和专长,为公司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2023年,我们将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加强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沟通,关注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共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经营效益,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李忠贤、任海峙、朱沪生

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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