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3 证券简称:山西焦煤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发行情况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四月
声 明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本报告书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代表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赵建泽 | 王宇魁 | 胡文强 | ||
戎生权 | 孟奇 | 李玉敏 | ||
赵利新 | 李永清 | 邓蜀平 | ||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监事签字:
陈凯 | 孟君 | 黄浩 | ||
钟晓强 | 翟茂林 | 韩林明 | ||
张宁 | ||||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
王晓东 | 要华伟 | 曹怀建 | ||
李争春 | 张有狮 | 樊大宏 | ||
王洪云 | ||||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 指 |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情况报告书 |
上市公司、山西焦煤、本公司、公司、发行人 | 指 |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资产重组 | 指 | 山西焦煤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分立后存续的华晋焦煤51%股权、明珠煤业49%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 指 | 山西焦煤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分立后存续的华晋焦煤51%股权、明珠煤业49%股权 |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 指 |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山西焦煤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
焦煤集团 | 指 |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交易对方 | 指 |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金玉、高建平 |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 指 | 焦煤集团持有的分立后存续的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51%的股权,李金玉、高建平合计持有的山西华晋明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 |
标的公司 | 指 | 分立后存续的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华晋明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华晋焦煤 | 指 | 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 |
明珠煤业 | 指 | 山西华晋明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省国运公司、省国运公司 | 指 | 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山西省国资委 | 指 |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煤能源 | 指 |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联席主承销商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证券 | 指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认购邀请书》 | 指 |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
《发行与承销方案》 | 指 |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 |
《股份认购协议》 | 指 |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 |
《申购报价单》 | 指 |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 |
《交易协议》 | 指 |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金玉、高建平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金玉、高建平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金玉、高建平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金玉、高建平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二)》、《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三)》、《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四)》的合称 |
《公司章程》 | 指 |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实施细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
法律意见书 | 指 |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
国务院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目 录
声 明 ...... 2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3
释 义 ...... 6
目 录 ...... 8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9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34
第三节 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37
第四节 法律顾问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38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 39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45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Shanxi Coking Coal Energy Group Co.,Ltd. |
成立日期 | 1999年4月26日 |
上市日期 | 2000年7月26日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代码 | 000983.SZ |
股票简称 | 山西焦煤 |
注册资本 | 5,202,963,128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赵建泽 |
注册地址 | 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318号西山大厦 |
联系电话 | 86-351-4645903 |
联系传真 | 86-351-4645799 |
公司网站 | www.xsmd.com.cn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000713676510D |
经营范围 | 煤炭销售、洗选加工;电力业务:发供电;电力供应:电力采购与销售;电力设施承运承修;电力设备及配件的销售;设备清洗;保洁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化验;机电修理;普通机械加工;节能改造;新能源管理;矿山开发设计施工;矿用及电力器材生产经营;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仅限分支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1、山西焦煤的批准与授权
2021年8月19日,山西焦煤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山西焦煤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1月14日,山西焦煤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更新后)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山西焦煤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2月18日,山西焦煤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山西焦煤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3月18日,山西焦煤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更新后)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22年9月28日,山西焦煤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更新后)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山西焦煤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10月17日,山西焦煤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山西焦煤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11月30日,山西焦煤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交易作价及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山西焦煤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3月24日,山西焦煤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相关授权的议案》《关于出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开立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山西焦煤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交易对方的批准与授权
2021年8月19日,焦煤集团出具《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原则同意本次交易。
2021年8月27日,焦煤集团作出《关于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决议》(山西焦煤董决〔2021〕11号-1),同意山西焦煤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焦煤集团持有的华晋标的资产和李金玉、高建平持有的明珠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2022年1月14日,焦煤集团召开董事会,同意本次交易方案,并同意签署《华晋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
2022年9月28日,焦煤集团召开董事会,作出《关于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调整交易方案的决议》(山西焦煤董决〔2022〕7号-1),同意山西焦煤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焦煤集团持有的华晋焦煤51%股权,购买李金玉、高建平合计持有的明珠煤业49%股权。本次交易拟调整作价根据以2021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评估报告结论确定:华晋焦煤51%股权交易价格为731,146.37万元,明珠煤业49%股权交易价格为61,620.09万元。其中,山西焦煤向焦煤集团支付现金109,671.96万元,发行股份1,148,751,227股;向李金玉支付现金4,715.82万元,发行股份
49,395,561股;向高建平支付现金4,527.19万元,发行股份47,419,738股。同意焦煤集团与山西焦煤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华晋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二)》和《业绩补偿补充协议(三)》。
2022年11月24日,焦煤集团召开董事会,作出《关于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调整交易作价的决议》(山西焦煤董决〔2022〕8号-1),同意山西焦煤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焦煤集团持有的华晋焦煤51%股权,购买李金玉、高建平合计持有的明珠煤业49%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同意交易作价调整如下:华晋焦煤51%股权交易价格为659,929.80万元,明珠煤业49%股权交易价格为44,263.25万元,标的资产总对价为704,193.05万元。其中,山西焦煤向焦煤集团支付现金98,989.47万元,发行股份1,036,858,280股;向李金玉支付现金3,387.49万元,发行股份35,482,065股;向高建平支付现金3,251.99万元,发行股份34,062,783股。
3、标的公司的批准与授权
华晋焦煤召开了2021年第二十六次临时股东会及2022年第四次、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同意焦煤集团向山西焦煤转让华晋标的资产,中煤能源同意放弃其作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明珠煤业召开了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及2022年第一次、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同意李金玉、高建平向山西焦煤转让明珠标的资产,华晋焦煤同意放弃其作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3月31日出具的《关于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审批权限说明的函》(晋政办函〔2021〕4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山西省国资委将承担的省属企业发展战略、企业重组、资本收益、产权(股权)流转、资本运作、薪酬分配、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等出资人管资本职能,全部转授省国运公司承担。山西省属企业资本运作过程中涉及《36号令》有关规定应履行的相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由省国运公司负责审批、核准或备案。
2021年10月21日,省国运公司向焦煤集团出具《关于山西焦煤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批复》(晋国资运营函〔2021〕418号),原则同意山西焦煤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焦煤集团持有的华晋焦煤本次分立后的51%股权和李金玉、高建平合计持有的明珠煤业49%的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后续形成具体方案后,焦煤集团须根据《36号令》的要求,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履行报批程序。
2022年9月29日,省国运公司出具《关于焦煤集团旗下山西焦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批复》(晋国资运营函〔2022〕303号),主要批复内容包括:原则同意山西焦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交易价格以经省国运公司备案的、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792,766.46万元为准,其中,现金支付购买资产金额118,914.97万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金额673,851.49元(发行数量1,245,566,526股,发行价格5.41元/股),原则同意山西焦煤推进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宜等。
2022年11月28日,省国运公司出具《关于焦煤集团旗下山西焦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批复》(晋国资运营函〔2022〕388号),主要批复内容包括:原则同意山西焦煤继续推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交易价格调整为704,193.05万元,其中,现金支付购买资产金额105,628.96万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金额598,564.09万元(发行数量1,106,403,128股,发行价格5.41元/股);其他事项按照《关于焦煤集团旗下山西焦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批复》(晋国资运营函〔2022〕303号)执行等。
5、标的资产评估与评估结果的备案
2022年9月26日,至源评估出具3份《土地估价报告》(晋至源〔2022〕(地估)字第051-1号、晋至源〔2022〕(地估)字第051-2号、晋至源〔2022〕(地估)字第052号),对华晋焦煤及明珠煤业涉及的位于柳林县的8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位于柳林县的6宗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位于吉县屯里镇王家河村的3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了价格评估。
2022年9月26日,儒林评估就沙曲一矿、沙曲二矿、明珠矿、吉宁矿采矿
权分别出具《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沙曲一号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2022〕第083号)、《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沙曲二号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2022〕第084号)、《山西华晋吉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2022〕第086号)及《山西华晋明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2022〕第085号)。2022年9月27日,焦煤集团原则同意经评审后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可作为山西焦煤资产重组项目所涉及的采矿权价值的参考依据。
2022年9月26日,国融兴华对华晋标的资产和明珠标的资产分别出具了《华晋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和《明珠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其中引用了上述儒林评估对采矿权评估的结论、至源评估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的结论。2022年9月27日,省国运公司出具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编号:
0244GZYY2022040)与《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编号:
0243GZYY2022039),对上述两项国融兴华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果予以备案。
6、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22年12月29日,山西焦煤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40号),核准山西焦煤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44亿元,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K10252号),截至2023年4月20日(周四)15:00时,19名获配对象将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4,399,999,999.68元存入中信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户。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K10251号),截至2023年4月21日,发行人已收到中信证券划转的扣除承销费(含税)人民币26,400,000.00元后的款项4,373,599,999.68元。截至
2023年4月21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99,999,999.68元,扣除各项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28,782,215.6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71,217,784.03元,加上本次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567,309.70元,合计人民币4,372,785,093.73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474,137,931.00元,余额人民币3,898,647,162.73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三)股份登记情况
上市公司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证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限售等相关事宜。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深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二)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4月13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8.69元/股。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上市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9.28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6.79%。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交易审议通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
(三)发行数量及发行规模
根据上市公司《发行与承销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506,329,113股(含本数)。在上述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将按照股东大会授权,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474,137,931股,未超过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发行规模4,399,999,999.68元,未超过本次交易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00%。发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核准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40号)的相关要求,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四)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9家,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并与上市公司签订了《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结果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认购股数(股) | 认购金额(元) |
1 |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53,879,310 | 499,999,996.80 |
2 | 国新新格局(北京)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3,879,310 | 499,999,996.80 |
3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18L-FH002深 | 53,879,310 | 499,999,996.80 |
4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32,327,586 | 299,999,998.08 |
5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0,560,344 | 283,599,992.32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认购股数(股) | 认购金额(元) |
6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8,017,241 | 259,999,996.48 |
7 | 竞杰投资有限公司 | 21,551,724 | 199,999,998.72 |
8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9,525,862 | 181,199,999.36 |
9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8,534,482 | 171,999,992.96 |
10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7,586,213 | 163,200,056.64 |
11 | 海南文泰山西焦煤定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17,564,655 | 162,999,998.40 |
12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6,864,224 | 156,499,998.72 |
13 | UBS AG | 16,702,586 | 154,999,998.08 |
14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22L-CT001深) | 16,163,793 | 149,999,999.04 |
15 | 谭瑞清 | 16,163,793 | 149,999,999.04 |
16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5,355,603 | 142,499,995.84 |
17 | 中国太平洋人寿传统保险高分红股票组合 | 15,193,965 | 140,999,995.20 |
18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 15,193,965 | 140,999,995.20 |
19 | 太平洋十项全能股票型产品 | 15,193,965 | 140,999,995.20 |
合计 | 474,137,931 | 4,399,999,999.68 |
(五)锁定期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完成之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基于本次交易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六)募集资金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99,999,999.68元,扣除各项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28,782,215.6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71,217,784.03元,加上本次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567,309.70元,合计人民币4,372,785,093.73元,将用于沙曲一二号煤矿智能化项目、沙曲一二号煤矿瓦斯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偿还银行贷款。
(七)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已向深交所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及《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并于2023年4月12日收盘后合计向320名特定投资者发出《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在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后,有15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为推动本次发行顺利完成,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特申请在之前报送的《认购邀请书》的基础之上增加该15名投资者,联席主承销商及时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文件,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 新增投资者名单 |
1 |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2 | 深圳碧烁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 | 李瑞霞 |
4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5 | 赵振国 |
6 | 上海煜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7 | 李峰 |
8 | 郭伟松 |
9 | 北京泰富远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
11 | 成都益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2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3 | 浦银国际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
14 | 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15 | 国新新格局(北京)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在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截至发行申购日(2023年4月17日)前,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共计向335名符合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发出了《认购邀请书》及《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附件,邀请前述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前述335名投资者中具体包括截至2023年3月20日发行人前20名非关联股东(剔除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后,未剔除重复机构)、51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3家证券公司、16家保险机构、215家其他类型投资者。上述《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安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和股份分配数量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认购邀请书》之附件《申购报价单》主要包括认购价格、认购金额、申购人同意按发行人最终确认的认购数量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2、申购报价情况
经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申购时间内(2023年4月17日上午9:00-12:00),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30个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单》,相关投资者均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均为有效申购。具体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 申购对象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报金额(万元) | 是否为有效申购 | 类型 |
1 | UBS AG | 9.02 | 19,200 | 是 | QFII |
9.20 | 17,800 | 是 | |||
9.45 | 15,500 | 是 | |||
2 |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9.01 | 50,000 | 是 | 保险 |
9.07 | 40,000 | 是 | |||
9.16 | 30,000 | 是 | |||
3 | 太平洋十项全能股票型产品 | 9.37 | 14,100 | 是 | |
4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22L-CT001深) | 9.77 | 15,000 | 是 | |
5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18L-FH002深 | 8.71 | 100,000 | 是 | |
9.31 | 50,000 | 是 | |||
6 |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 8.90 | 13,100 | 是 | |
7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8.78 | 20,000 | 是 | |
9.03 | 16,000 | 是 |
9.09 | 14,000 | 是 | |||
8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 9.11 | 28,000 | 是 | |
9.37 | 14,100 | 是 | |||
9 | 中国太平洋人寿传统保险高分红股票组合 | 9.52 | 14,100 | 是 | |
10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70 | 34,810 | 是 | 公募基金 |
9.20 | 26,710 | 是 | |||
11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94 | 36,380 | 是 | |
9.28 | 28,820 | 是 | |||
9.67 | 15,450 | 是 | |||
12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9.36 | 17,200 | 是 | |
13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69 | 13,000 | 是 | |
14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69 | 18,500 | 是 | |
15 |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8.69 | 168,300 | 是 | |
9.04 | 158,700 | 是 | |||
16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79 | 41,450 | 是 | |
9.22 | 28,710 | 是 | |||
9.32 | 18,120 | 是 | |||
17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91 | 24,190 | 是 | |
9.58 | 14,250 | 是 | |||
18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86 | 26,800 | 是 | |
9.41 | 26,000 | 是 | |||
19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81 | 13,100 | 是 | |
20 |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9.40 | 50,000 | 是 | 其他 |
21 | 国新新格局(北京)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9.35 | 50,000 | 是 | |
22 | 海南文泰山西焦煤定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9.50 | 16,300 | 是 | |
23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 | 9.10 | 13,000 | 是 | |
24 |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83 | 13,000 | 是 | |
25 | 竞杰投资有限公司 | 9.50 | 20,000 | 是 | |
26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9.30 | 30,000 | 是 | |
27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79 | 41,520 | 是 | 证券 |
9.11 | 36,160 | 是 | |||
9.56 | 28,360 | 是 | |||
28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88 | 16,950 | 是 | |
9.05 | 16,450 | 是 | |||
9.33 | 15,650 | 是 | |||
29 | 李瑞霞 | 9.05 | 13,000 | 是 | 自然人 |
30 | 谭瑞清 | 9.32 | 15,000 | 是 | |
9.82 | 14,000 | 是 | |||
10.19 | 13,000 | 是 |
3、申购获配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4月13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即不低于8.69元/股。根据簿记建档情况,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按《认购邀请书》载明的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及收到《申购报价单》的时间优先等原则,并结合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要求,最终确定本次发行对象为19名投资者,发行价格为9.28元/股,发行数量为474,137,93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399,999,999.68元。本次发行确定的最终认购对象及其获得配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认购股数(股) | 认购金额(元) | 锁定期 |
1 |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53,879,310 | 499,999,996.80 | 6个月 |
2 | 国新新格局(北京)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3,879,310 | 499,999,996.80 | 6个月 |
3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18L-FH002深 | 53,879,310 | 499,999,996.80 | 6个月 |
4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32,327,586 | 299,999,998.08 | 6个月 |
5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0,560,344 | 283,599,992.32 | 6个月 |
6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8,017,241 | 259,999,996.48 | 6个月 |
7 | 竞杰投资有限公司 | 21,551,724 | 199,999,998.72 | 6个月 |
8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9,525,862 | 181,199,999.36 | 6个月 |
9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8,534,482 | 171,999,992.96 | 6个月 |
10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7,586,213 | 163,200,056.64 | 6个月 |
11 | 海南文泰山西焦煤定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17,564,655 | 162,999,998.40 | 6个月 |
12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6,864,224 | 156,499,998.72 | 6个月 |
13 | UBS AG | 16,702,586 | 154,999,998.08 | 6个月 |
14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22L-CT001深) | 16,163,793 | 149,999,999.04 | 6个月 |
15 | 谭瑞清 | 16,163,793 | 149,999,999.04 | 6个月 |
16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5,355,603 | 142,499,995.84 | 6个月 |
17 | 中国太平洋人寿传统保险高分红股票组合 | 15,193,965 | 140,999,995.20 | 6个月 |
18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 15,193,965 | 140,999,995.20 | 6个月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认购股数(股) | 认购金额(元) | 锁定期 |
19 | 太平洋十项全能股票型产品 | 15,193,965 | 140,999,995.20 | 6个月 |
合计 | 474,137,931 | 4,399,999,999.68 | - |
根据上述配售结果,上述认购对象分别与发行人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对象未超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投资者均在竞价对象名单范围内,上述发行对象不包含上市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上市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获配发行对象、获配数量及限售期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时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对象概况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5-12-16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柯珂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恩菲科技大厦B座5层558室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MA002JNW8H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 |
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国新新格局(北京)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国新新格局(北京)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1-04-13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肖林兴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平北街8号院18号楼2层218室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3MA029PRLXY |
经营范围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3、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18L-FH002深)
公司名称 | 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6-07-03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李全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19层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89957546R |
经营范围 |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资产管理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4、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1-08-10 |
注册资本 | 7375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朱碧新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5楼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0MA26R2TB3H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1999-08-18 |
注册资本 | 890667.1631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贺青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63159284XQ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6、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1-04-17 |
注册资本 | 13244.2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000727878666D |
经营范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7、竞杰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竞杰投资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8-05-21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李汉鸣 |
注册地址 | 太原市小店区长风大街和信商座18层16-18号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000676401509C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产业、能源、旅游业、交通、高新技术的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8、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6-06-08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潘福祥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17866186P |
经营范围 |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9、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1999-04-12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吴庆斌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层、28层、29层、30层、31层、32层、33层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10924339K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管理资格证书A009号经营)。 |
10、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1-06-21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吴林惠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577433812A |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1、海南文泰日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文泰山西焦煤定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公司名称 | 海南文泰日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1-08-24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胡晓丽 |
注册地址 | 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中央商务区凤凰岛1号楼A座403号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200MAA912PK7U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5-11-02 |
注册资本 | 775669.4797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81703453H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结汇、售汇业务;外汇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13、UBS AG
公司名称 | UBS AG(瑞士银行) |
成立日期 | 1998-06-26 |
注册资本 | 385,840,847瑞士法郎 |
法定代表人 | 房东明 |
注册地址 | Bahnhofstrasse 45,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4051 Basel, Switzerland |
投资者类型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许可证编号 | QF2003EUS001 |
经营范围 | 境内证券投资 |
14、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22L-CT001深)
公司名称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6-09-01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沙卫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488号42-43楼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92750044K |
经营范围 | 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5、谭瑞清
姓名 | 谭瑞清 |
身份证号 | 410105********1691 |
住所 | 郑州市金水区地润路******** |
16、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3-09-30 |
注册资本 | 15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杨华辉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金陵东路368号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550077618 |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7-19、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传统保险高分红股票组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太平洋十项全能股票型产品)
公司名称 |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6-06-09 |
注册资本 | 210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于业明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39楼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5789549569U |
经营范围 |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委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根据上述最终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及作出的承诺等文件,本次发行的最终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认购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
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1、国新投资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竞杰投资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谭瑞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2、UBS AG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备案手续。
3、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保险产品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该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办理组合类产品发行前登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以其各自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社会保障基金组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组合、养老金产品、企业年金产品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5、国新新格局(北京)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
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文泰山西焦煤定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手续,其管理人已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
6、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分别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上述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四)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联席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A类专业投资者、B类专业投资者和C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最低风险等级、C1-保守型、C2-相对保守型、C3-稳健型、C4-相对积极型和C5-积极型。本次山西焦煤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为C3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风险等级为C1或C2的普通投资者应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且签署《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
者确认书》后,经联席主承销商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参与认购。如果参与申购报价的普通投资者其风险承受能力被联席主承销商确认为属于最低风险等级的,则该投资者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1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18L-FH002深 | A类投资者 | 是 |
2 |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普通投资者 | 是 |
3 | 国新新格局(北京)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投资者 | 是 |
4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A类投资者 | 是 |
5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A类投资者 | 是 |
6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投资者 | 是 |
7 | 竞杰投资有限公司 | 普通投资者 | 是 |
8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投资者 | 是 |
9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投资者 | 是 |
10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投资者 | 是 |
11 | 海南文泰山西焦煤定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A类投资者 | 是 |
12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A类投资者 | 是 |
13 | UBS AG | A类投资者 | 是 |
14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22L-CT001深) | A类投资者 | 是 |
15 | 谭瑞清 | 普通投资者 | 是 |
16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投资者 | 是 |
17 | 中国太平洋人寿传统保险高分红股票组合 | A类投资者 | 是 |
18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 A类投资者 | 是 |
19 | 太平洋十项全能股票型产品 | A类投资者 | 是 |
经核查,上述19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五)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
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做出承诺,承诺“(1)本机构/本人不存在‘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2)获配后在限售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3)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本机构/本人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机构/本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4)本次申购金额未超过本机构/本人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相关的机构情况
(一)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
电话 | 010-60838888 |
传真 | 010-60836960 |
经办人员 | 康昊昱、吴鹏、李泽由、王楚、马梦琪、李冠儒、沙云皓、蔡畅、易萌、钟怡、于浩、王皓、邱承豪、陈志昊 |
(二)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名称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何之江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
电话 | 0755-22627723 |
传真 | 0755-82431039 |
经办人员 | 郑义凯、马言芳 |
(三)法律顾问
机构名称 |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
负责人 | 韩德晶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9层 |
电话 | 010-66578066 |
传真 | 010-66578016 |
经办人员 | 杜恩、徐荣元、张霞、薄春杰 |
(四)审计机构
机构名称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负责人 | 杨志国 |
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4楼 |
电话 | 010-65888862 |
传真 | 010-65888862 |
经办人员 | 高飞、杨凤勤 |
(五)验资机构
机构名称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负责人 | 杨志国 |
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4楼 |
电话 | 010-65888862 |
传真 | 010-65888862 |
经办人员 | 高飞、杨凤勤 |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十大股东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前,截至2023年4月1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性质 |
1 |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265,337,921 | 62.76% | A股流通股,限售流通A股 |
2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143,236,154 | 2.75% | A股流通股 |
3 | 李金玉 | 35,482,065 | 0.68% | 限售流通A股 |
4 | 高建平 | 34,062,783 | 0.65% | 限售流通A股 |
5 | 中国太平洋人寿传统保险高分红股票组合 | 33,509,722 | 0.64% | A股流通股 |
6 |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六组合 | 31,304,094 | 0.60% | A股流通股 |
7 | 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 30,275,798 | 0.58% | A股流通股 |
8 |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三组合 | 29,022,500 | 0.56% | A股流通股 |
9 |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七组合 | 26,599,775 | 0.51% | A股流通股 |
10 | 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41,023 | 0.39% | A股流通股 |
合计 | 3,648,971,835 | 70.13% | -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预计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性质 |
1 |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265,337,921 | 57.52% | A股流通股,限售流通A股 |
2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143,236,154 | 2.52% | A股流通股 |
3 |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53,879,310 | 0.95% | 限售流通A股 |
4 | 国新新格局(北京)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3,879,310 | 0.95% | 限售流通A股 |
5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 | 53,879,310 | 0.95% | 限售流通A股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性质 |
红-个人分红-018L-FH002深 | ||||
6 | 中国太平洋人寿传统保险高分红股票组合 | 48,703,687 | 0.86% | A股流通股,限售流通A股 |
7 | 李金玉 | 35,482,065 | 0.63% | 限售流通A股 |
8 | 高建平 | 34,062,783 | 0.60% | 限售流通A股 |
9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32,327,586 | 0.57% | 限售流通A股 |
10 |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六组合 | 31,304,094 | 0.55% | A股流通股 |
合计 | 3,752,092,220 | 66.09% | - |
二、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项目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股份数量(股) | 股份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股份比例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106,403,128 | 21.26% | 1,580,541,059 | 27.84%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4,096,560,000 | 78.74% | 4,096,560,000 | 72.16% |
合计 | 5,202,963,128 | 100.00% | 5,677,101,059 | 100.00% |
(二)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在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后,拟用于沙曲一二号煤矿智能化项目、沙曲一二号煤矿瓦斯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偿还银行贷款。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同步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将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有效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治理情况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不会对上市公司现有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将保持其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四)本次发行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变化情况本次发行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均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增加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第三节 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
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本次发行的组织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要求。
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和配售过程符合发行方案及《公司法》《证券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确定过程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方案及《公司法》《证券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前述主体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认购资金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节 法律顾问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
性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山西焦煤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与承销方案》的相关要求。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和上市手续,以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事宜,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声明本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已对《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财务顾问主办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张佑君 |
康昊昱
康昊昱 | 吴鹏 | 李泽由 |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本联席主承销商已对《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 ||||||
何之江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法律顾问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对《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确认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
韩德晶 | |||||
经办律师: | |||||
杜 恩 | 徐荣元 | ||||
张 霞 | 薄春杰 |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K21127号、信会师报字[2022]第ZK21128号)、备考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K10397号)等文件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上述文件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 |||
杨志国 |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
高 飞 | 杨凤勤 |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K10251号)、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K10252号)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上述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 |||
杨志国 |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
高 飞 | 杨凤勤 |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40号);
2、联席主承销商关于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3、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K10251号)、《关于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K10252号)。
二、备查方式
投资者可在本报告书刊登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2:00-5:00,于下列地点查阅上述文件:
上市公司名称: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15号
电话:0351-4645933
传真:0351-4645799
联系人:岳志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签章页)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