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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立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就华立股份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华立(亚洲)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华富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华富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富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富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华富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虹湾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领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富立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芜湖市通源住产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同源住产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基源住产科技有限公司、芜湖上源住产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虹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虹湾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2.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98.64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97.98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架构、人力资源、资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

目管理、生产与研发管理、投资管理、关联交易、担保管理、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与沟通等内容。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宏观政策环境风险、市场竞争风险、资金管理风险、采购管理风险、销售管理风险,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等。

5.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其他说明事项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利润总额错报>利润总额的10%利润总额的5%<错报≤利润总额的10%错报≤利润总额的5%
资产总额错报>资产总额的1%资产总额的0.5%<错报≤资产总额的1%错报≤资产总额的0.5%

说明:

(1)重大缺陷: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认定为重大缺陷。

(2)重要缺陷: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的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认定为重要缺陷。

(3)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对存在的缺陷不采取整改行动可能导致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表现形式: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②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误;③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④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重要缺陷对存在的缺陷不采取整改行动可能导致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缺陷为一般缺陷。

3.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资产总额直接财产损失>资产总额的1%资产总额的0.5%<直接财产损失≤资产总额的1%直接财产损失≤资产总额的0.5%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重要缺陷

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性失误;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一般缺陷决策程序效率不高;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一般缺陷

1.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一般缺陷

内部控制流程在日常运行中可能存在个别一般缺陷,由于公司内部控制设有自我评价和内部审计的双重监督机制,内控缺陷一经发现即采取整改措施,使风险可控,对公司财务报告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2.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上一年度公司未发现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针对发现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均按照整改计划进行了相应的整改工作。

2.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执行。2023年,公司将结合战略规划,继续按照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监管要求,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加强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公司风险防控能力,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访谈了公司相关人员;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实施等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

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立股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刘怡平冉洲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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