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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立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91号)核准,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523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2,254.283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00万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997.9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002.08万元。公司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于2021年8月2日出具“致同验字(2021)第441C000531号”《验资报告》验证,并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担任华立股份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华立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2022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君安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根据华立股份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本保荐总结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华立股份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谭栩杰

成立日期

成立日期1995年5月25日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松柏塘村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0769-83338072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investor@dghuafuli.com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时间为2021年8月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华立股份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华立股份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华立股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华立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上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华立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截至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华立股份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

法定代表人: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刘怡平 冉洲舟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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