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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大催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证券代码:830974 证券简称:凯大催化 公告编号:2023-023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

立意见公告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年度报告及摘要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经提前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执行相关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和执业资格,在审计过程中能够保持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在公司以往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审计工作。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其责任与义务。公司拟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计划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流动资金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以自有闲置资金适度购买低风险、安全性高的短期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适度的理财产品投资,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好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的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本次选举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提名姚洪先生、谭志伟先生、林桂燕女士、郑刚先生、沈强先生、唐向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资格审查,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不属于失信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相关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本次选举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被提名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及相关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因经营发展需要,2023年度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拟以信用、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向各商业银行申请授信,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构成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经查2022年度,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况。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确认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参考国内同行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运行情况与地区薪资水平,符合公司、行业、地区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2022年审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要求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预计2023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经提前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遵守了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预计2023年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所需的正常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更有利于公司开展业务,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上述议案的审议和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要求,我们同意上述审议事项。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建林、史莉佳、彭兵

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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