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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大催化:董事、监事换届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证券代码:830974 证券简称:凯大催化 公告编号:2023-031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换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换届基本情况

(一)董事会换届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4月24日审议并通过:

提名姚洪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22,855,369股,占公司股本的13.95%,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谭志伟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4,060,300股,占公司股本的2.48%,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林桂燕女士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075,851股,占公司股本的3.1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郑刚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7,850,000股,占公司股本的4.79%,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沈强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1,766,800股,占公司股本的1.08%,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唐向红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2,426,625股,占公司股本的1.48%,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朱建林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0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史莉佳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0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彭兵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0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监事会换届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4月24日审议并通过:

提名邬学军先生为公司监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1,182,000股,占公司股本的0.72%,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换届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一)任职资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换届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未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未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本次换届未导致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次换届不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本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公司监事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情形。

(二)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义务和职责,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公司规范治理水平。

三、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本次选举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 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提名姚洪先生、谭志伟先生、林桂燕女士、郑刚先生、沈强先生、唐向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资格审查,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不属于失信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相关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本次选举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被提名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及相关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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