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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及独立判断,现就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放弃厚普亮点优先认缴出资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放弃北京厚普亮点科技有限公司优先认缴出资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导致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宜的审议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放弃北京厚普亮点科技有限公司优先认缴出资权事项。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有助于公司增强对成都厚普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控制力,有利于成都厚普氢能科技有限公司后续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条件等要求逐项自查,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我们认为该预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发展现状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预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预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收益措施符合相关法律,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拟定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郭东超 邹寿彬 高晋康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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