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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柴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以审慎尽职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的利润分配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当年会计年度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分红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当前经营发展阶段和未来发展需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等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治理、日常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均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实施,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

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合理、有效,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事项。

三、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意见

经审阅《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

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事项。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能够严格遵守财务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是基于其各方面均能够满足公司的审计要求,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质量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续聘审计机构事项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董事薪酬方案是公司参照同行业、同地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制定的,方案的制定

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相关董事已回避表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及实际经营情况,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相关董事已回避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八、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为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俞小莉 马笑芳 余伟民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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