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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蝶实业: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战略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3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委员会委员辞职导致出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时,该委员的辞职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一至二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决策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应于每次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保存。

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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