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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蝶实业:子公司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3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总体形象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系指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系指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作为出资者,依照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股权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子公司每年应当按子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通知方式、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股东、董事签字。

第九条 子公司拟实施改制改组、收购兼并、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须事先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按子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子公司章程未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子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补充规定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未经其最高权力机构批准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借款和担保。

第四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管理/营销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职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十八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十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后,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适用子公司内部审计。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由其最高权力机构审议并按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履行审议批准程序。

对于子公司预算外对内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单笔金额20万元以下的,由子公司总经理审批,连续12个月累计不得超过该子公司净资产的1%,若超过净资产1%,则按公司授权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向公司董事会所提交的投资方案,必须是可供选择的可行性方案。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发展计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并应及时完成项目决算及固定资产转固。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1.及时提供所有对公司形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4.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

5.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提交公司证券投资部。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在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运后,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统计达产达效情况,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1.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

订立、变更和终止;

5.大额银行退票;6.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7.遭受重大损失;8.重大行政处罚;9.公司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一个部门及具体人员负责信息提供事务,并把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其实施细则由各子公司章程规定。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公司董事会将及时组织修改补充。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及公司新制定的制度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新制定的制度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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