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披露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说明
一.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治理结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报告期内,公司组织机构职责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健全清晰,制衡机制有效运作。2023年公司将根据外部监管的要求,结合公司内部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做好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工作,以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二. 未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说明1. 是否存在非强制披露的特殊情形
√是 □否
非强制披露特殊情形是:新上市
2. 具体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2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新上市的主板上市公司应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公司属2023年新上市公司,因此未披露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将在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施建明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