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泰晶科技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若鸣 | 联系电话:010-59026957 |
保荐代表人姓名:于广忠 | 联系电话:0755-23961168-6180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36号)核准,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晶科技”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587,769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00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9,281,994.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0,998,828.20元。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中德证券”)作为泰晶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2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制定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情况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泰晶科技签订相关协议,协议中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德证券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8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年度持续督导的现场检查。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泰晶科技存在需要保荐机构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泰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和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本持续督导期间,督导泰晶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业务规则、规范并积极履行承诺。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已督导泰晶科技依照最新要求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已督导泰晶科技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
9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已督导泰晶科技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具体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 公司在重要信息披露前与保荐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并提交公告文件进行事先审阅,公司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具体详见“二、信息披露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
券交易所报告。 | 审阅情况”。 |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对公司已公告文件进行不定期查阅,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核实,具体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泰晶科技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泰晶科技未出现该等事项。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泰晶科技及相关主体出现该等事项。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8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未发生需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的事项。 |
18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已对本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中德证券对泰晶科技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本持续督导年度内,泰晶科技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中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