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参股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投资参股贵州水城矿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发表以下专项意见: 1、本次公司与水城矿业签订《关于对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增资认股协议》,以现金 10620 万元作为对水城矿业的增资(出 资)额,其中:2000 万元作为水城矿业本次增资后的注册资本部分,8620 万元计入水城矿业的资本公积。该投资事项符合公司“十二五”发展战 略,有利于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业务关系,并能够产生较好的投资收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该投资事项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将提交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刘殿栋 龚兴隆 魏 飞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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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2-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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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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