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核,我们审阅了相关交易的背景资料、财务资料及交易情况,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咨询,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审计服务机构,已接受公司股东委托对公司实施了多年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有清晰认识。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业人员具备执业资质,专业素质较高,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且对本公司情况较为熟悉,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工作,项目成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2022年度已发生的关联交易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为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交易双方获得合理的经济效益,定价模式符合诚实、信用、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与实际发生情况存在一定差异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交易的定价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同意将本项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发表书面意见。
独立董事:张雁、赵意奋、张艳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