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名称: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姓名:樊友彪 | 联系方式:0574-87082011 |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江宁 | 联系方式:0574-87082011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67号),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高科”或“公司”)获准以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5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4,84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27,433,773.58元后,实际收到出资款人民币457,396,226.42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1,925,122.2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45,471,104.19元。截至2020年
月
日,上述资金已到位,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立信中联验字【2020】D-003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 保荐机构已与长鸿高科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
序号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密切沟通,通过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重大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
6 |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况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公司已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公司已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按制度规定严格执行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
序号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前审阅的,保荐机构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 2022年8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关于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骅、胡龙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函件,其主要内容为:2022年7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2,314.4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2.51%。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政府补助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白骅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胡龙双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因以上事项,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白骅、公司财务总监胡龙双被宁波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2年11月23日,因为同样的事项,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白骅、公司财务总监胡龙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监管警示。公司及相关人员被宁波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后,本保荐机构立即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专题会议,要求和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同时就上述事项形成整改报告。相关整改报告已于2022年9月16日予以披露(公告编号:2022-062)。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 |
序号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上述“第12项”相关事项,公司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7.7.8条的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了说明并进行了改正,相关整改报告已于2022年9月16日予以披露(公告编号:2022-062)。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
18 |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长鸿高科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除本报告“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之“第12项和第15项”相关情况外,长鸿高科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就本报告“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之“第12项和第15项”相关情况,如上文相关说明,公司已经进行了整改,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长鸿高科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