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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鸿高科”)于2020年8月21日完成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聘请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2021年6月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由于发行需要,公司聘请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并签订了相关保荐协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鉴于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甬兴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华西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其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甬兴证券承接,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

日止。

目前,长鸿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甬兴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

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3、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10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5、保荐代表人:樊友彪、赵江宁

6、项目联系人:樊友彪

7、联系电话:0574-89265162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它情况:是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605008

、注册资本:

642,380,414元

4、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港口路108号

5、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港口路108号

6、法定代表人:张向东

、实际控制人:陶春风

8、联系人:白骅

9、联系电话:0574-55222087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期首日:

2020年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8月21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

2020年年度报告于2021年

日披露

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不适用。

(二)持续督导阶段长鸿高科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甬兴证券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长鸿高科规范运作,关注其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长鸿高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长鸿高科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长鸿高科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督导长鸿高科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定期或不定期对长鸿高科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存在因信息披露不及时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警示的情况,相关情况如下:

2022年8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关于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骅、胡龙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函件,其主要内容为:

2022年7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2,314.4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2.51%。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政府补助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白骅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胡龙双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因以上事项,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白骅、公司财务总监胡龙双被宁波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2年11月23日,因为同样的事项,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白骅、公司财务总监胡龙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及相关人员被宁波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后,本保荐机构立即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专题会议,要求和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同时就上述事项形成整改报告。相关整改报告已于2022年9月16日予以披露(公告编号:2022-062)。

持续督导期间,除上述事项外,长鸿高科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长鸿高科在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020年

月,长鸿高科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交所主板上市,保荐机构为华西证券,保荐代表人为颜承侪先生和蔡锐先生。

2020年11月,颜承侪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华西证券委派王国臣先生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2021年

月,由于长鸿高科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需要,聘请甬兴证券担任该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华西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甬兴证券承接,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保荐代表人变更为樊友彪先生和郭中华先生。

2022年

月,原保荐代表人郭中华先生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甬兴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赵江宁先生接替郭中华先生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首次延期公司于2022年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由于前期散发性疫情、数字化工厂改造等原因,

高压铁塔移位以及新增土地审批事项,募投项目进度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公司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进度计划作出调整,将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2年12月31日。

董事会同意对募投项目的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该决定基于审慎原则作出,合理结合了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未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基于IPO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未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二次延期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由于高压铁塔移位事项的复杂性,导致项目的建设进度比预计进度滞后,因此公司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进度计划作出调整,将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3年12月31日。

董事会同意对募投项目的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该决定基于审慎原则作出,合理结合了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未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2、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基于IPO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未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内,长鸿高科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持续督导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2年

日,长鸿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严格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认为,除本报告“四、保荐工作概述”之“(二)持续督导阶段”相关情况外,长鸿高科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就本报告“四、保荐工作概述”之“(二)

持续督导阶段”的相关情况,如上文相关说明,公司已经进行了整改,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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