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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长鸿高科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高科”、“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对长鸿高科2022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12日-12月17日、2023年4月3日-4月14日、2023年4月21日,保荐机构对长鸿高科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为樊友彪、赵江宁、胡迪凯、钱霄。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三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信息披露文件、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凭证等资料、实地调研等核查手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包括: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长鸿高科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核对了公司相关会议的公告;核查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职责,制衡机制有效运作,三会会议召开、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会议文件完备,会议记录真实完整,内部监督及反馈系统健全。长鸿高科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三会运作制度得到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2022年1月1日以来公告的所有信息披露文件,并与公司三会文件及信息披露相关的支持性文件等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对披露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进行核查。

2022年度,公司存在因信息披露不及时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警示的情况,相关情况如下:

2022年8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关于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骅、胡龙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函件,其主要内容为:

2022年7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2,314.4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2.51%。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政府补助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白骅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胡龙双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因以上事项,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白骅、公司财务总监胡龙双被宁波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2年11月23日,因为同样的事项,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白骅、公司财务总监胡龙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及相关人员被宁波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后,本保荐机构立即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专题会议,要求和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同时就上述事项形成整改报告。相关整改报告已于2022年9月16日予以披露(公告编号:2022-062)。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核查了公司关联交易资料,分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未发生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月度银行对账单与募集资金的使用存放相关的三会文件等募集资金有关资料和相关公告。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相关的协议、三会决议及信息披露文件,核查公司在决策和执行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已经针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经营合同资料,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继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关注监管机构最新的制度规定,及时履行修订完善程序等。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长鸿高科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长鸿高科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三会运作等方面已建立了合法合规的相关制度并有效执行;公司已就本报告“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之“(二)信息披露情况”中提到的事项进行了整改,相关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未发生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现象;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正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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