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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关于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中汇会专[2023]178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11月9日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2〕011052号)(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我们作为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看股份”、“公司”、“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会计师,对落实函有关财务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补充实施了核查程序。现就落实函有关财务问题回复如下:

落实函所列问题黑体(不加粗)
对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宋体(不加粗)
对申请文件的更新、补充楷体(加粗)

问题3.关于IPTV业务请发行人说明:结合IPTV业务与运营商结算单价的确定依据、确定方式,说明结算单价是否受政策的制约,与其他地区相关政策是否存在差异,说明IPTV业务与运营商结算单价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近期内降价风险;2022年1-9月发行人扣非后净利润同比下滑的原因,是否存在持续下滑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结合IPTV业务与运营商结算单价的确定依据、确定方式,说明结算单价是否受政策的制约,与其他地区相关政策是否存在差异,说明IPTV业务与运营商结算单价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近期内降价风险

(一)结合IPTV业务与运营商结算单价的确定依据、确定方式,说明结算单价是否受政策的制约,与其他地区相关政策是否存在差异

1、IPTV业务与运营商结算单价的确定依据、确定方式

根据提供节目内容以及终端用户付费方式的不同,公司IPTV业务可细分为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基础业务主要向终端用户提供直播和基础点播视听节目服务,增值业务主要向终端用户提供个性化的点播视听节目服务。

IPTV基础业务主要向终端用户提供基础视听节目服务,主要以中央、各省级卫视频道、山东本地地方频道的直播、点播、回看以及电影、电视剧、综艺、音乐等免费内容的点播为主,终端用户在支付IPTV基本视听服务费之后,无需再额外支付其他费用即可收看基础业务中的直播、点播内容。针对IPTV基础业务,在具体结算层面,由电信运营商向终端用户收取IPTV基础业务费用;电信运营商自终端用户收取费用后,公司与电信运营商以IPTV用户数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月每户单价,由电信运营商向公司进行支付结算。

IPTV增值业务主要向终端用户提供个性化的优质视听节目,包括电影、综艺、音乐、特色频道等付费节目内容,终端用户通过购买付费点播内容的方式

享受公司提供的增值服务。针对IPTV增值业务,由发行人与电信运营商协商确定对于终端用户观看IPTV增值业务的定价。在具体结算层面,电信运营商自终端用户收取增值业务费用后,公司与电信运营商对终端用户购买增值服务产生的收入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成,由电信运营商向公司结算支付。在IPTV业务中,IPTV基础业务与运营商的具体结算单价、IPTV增值业务与运营商的分成比例,通常由公司与电信运营商结合各方在IPTV业务合作中履行的义务和职责,并综合考虑终端用户数量、电信运营商向终端用户的收费标准、节目内容丰富度及优质度、与中央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运营方爱上传媒之间的结算模式等多方面的因素,由双方通过商业谈判协商确定。具体而言:

(1)各方在IPTV业务合作中履行的义务和职责

根据公司与电信运营商签订合同中对于权利义务的约定以及行业产业链分工惯例,公司在IPTV业务链中承担集成播控平台运营方职责,主要负责IPTV视听节目内容的评估与引入和统一集成;直播节目的信号接收、集成、编转码处理和输出;电子节目指南(EPG)的设计与管理;与中央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运营方、电信运营商IPTV信号传输的对接、与版权方之间的商务合作;运用设备、技术、人员等手段确保视听节目安全播出等工作。电信运营商在IPTV业务链中主要负责将公司提供的IPTV视听节目信号、内容资源传输至终端用户,同时负责终端用户业务受理、用户服务及日常维护等工作。

(2)终端用户数量

IPTV业务终端用户数量为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因素。在终端用户达到一定数量基础后,为激励运营商进一步拓展更多的IPTV终端用户,公司会对电信运营商在结算单价上进行适当的优惠。通常而言,用户数量越多,公司在与运营商的结算中,由运营商向公司支付的结算单价或分成比例亦有所降低。

(3)电信运营商向终端用户的收费

基于IPTV产业链中的相互分工,通常由电信运营商面向终端用户,终端用户向电信运营商支付IPTV服务费;电信运营商在收取用户的服务费之后再向公司进行支付。因此,电信运营商向终端用户的收费亦影响着公司与运营商之间的结算价格。在IPTV基础业务中,电信运营商向终端用户的具体收费标

准,与各省经济发展水平、IPTV业务发展状况、当地IPTV业务与有线电视业务等的竞争程度、基础业务版权内容丰富程度等因素相关;对于IPTV增值业务,由发行人与电信运营商根据增值业务视听节目内容、增值业务套餐可观看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对于终端用户观看IPTV增值业务的定价。

(4)节目内容的丰富度与优质度

节目内容资源是吸引终端用户、保持终端用户粘性和忠诚度的核心生产要素。精品内容、特色内容以及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版权内容在吸引终端用户、提升流量、品牌推广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IPTV业务中,公司在IPTV业务链中承担集成播控平台运营方职责,负责IPTV视听节目内容的评估与引入和统一集成;直播节目的信号接收、集成、编转码处理和输出。因此,在公司与电信运营商的合作中,节目内容的丰富程度、优质程度亦影响着双方之间的结算单价。通常而言,公司提供的内容资源越丰富、越优质,则该侧运营商向公司支付的结算单价亦越高。

(5)与中央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运营方爱上传媒之间的结算模式

我国IPTV行业实行两级集成播控平台的架构:中央设立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爱上传媒系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的运营方。爱上传媒作为中央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运营方负责全国性内容服务平台节目信号的集成播控工作,并将集成后的节目信号传送至山东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公司在将爱上传媒提供的节目信号与其他节目信号、内容资源进行统一集成后,经由运营商的专用传输网络传输至终端用户。

在公司与中央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运营方爱上传媒和电信运营商的合作中,存在着两种结算模式,一种是由电信运营商将爱上传媒的版权成本支付给爱上传媒,另一种是由公司统一向爱上传媒支付版权成本。两种结算模式均系行业的惯常做法,仅是结算方式的不同,并不改变公司及运营商在IPTV产业链中承担的工作及责任。通常而言,由运营商向爱上传媒支付版权成本时,则在公司与该运营商的结算中,该运营商向公司支付的结算单价亦有所降低。

综上所述,IPTV基础业务与运营商具体结算单价、IPTV增值业务与运营商的分成比例,通常由公司与电信运营商结合各方在IPTV业务合作中履行的

义务和职责,并综合考虑终端用户数量、电信运营商向终端用户的收费标准、节目内容丰富度及优质度、与中央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运营方爱上传媒之间的结算模式等多方面的因素,由双方通过商业谈判协商确定的。

2、结算单价是否受政策的制约,与其他地区相关政策是否存在差异

(1)国家政策未对结算单价进行明确规定

如上所述,由公司与电信运营商结合各方在IPTV业务合作中履行的义务和职责,并综合考虑终端用户数量、节目内容丰富度及优质度、与中央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运营方爱上传媒之间的结算模式等多方面的因素,由双方通过商业谈判协商确定的。截至目前,国家关于IPTV的产业政策未对IPTV集成播控运营方和运营商之间的结算单价有明确规定。

(2)与其他地区相关政策之间是否存在差异

不同地区的IPTV业务运营方在与电信运营商开展业务合作时,均系由电信运营商先向终端用户收取费用,再由电信运营商向IPTV业务运营方进行结算的形式,结算模式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具体而言:

发行人:针对IPTV基础业务,发行人与电信运营商以IPTV用户数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月每户单价进行结算;针对IPTV增值业务,发行人与电信运营商对终端用户购买增值服务产生的收入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成,由电信运营商向发行人结算支付。

新媒股份:根据新媒股份招股说明书披露,“在公司与广东电信合作的IPTV业务中,广东电信收取终端用户付费,按照双方约定的分成方法,将一定比例的终端用户付费收入支付给公司??在公司与广东移动合作的IPTV业务中,广东移动收取终端用户付费,按照约定方法向公司支付款项??在公司与广东联通合作的IPTV业务中,广东联通收取终端用户付费,按照约定方法向公司支付款项。”

无线传媒:根据无线传媒招股说明书披露,“基础业务部分,公司将所提供服务销售给电信运营商,通过为电信运营商提供中央总平台和省级分平台直播频道的集成、运营等服务,电信运营商负责将IPTV内容传输至最终用户,无线传媒与电信运营商按月对该月内基础服务的用户数量对账,并由电信运营

商向无线传媒支付IPTV基础业务使用费。增值业务部分,采取主动营销策略,利用大数据等新兴信息技术分析用户画像、使用习惯、观看偏好,组织策划增值服务内容后,开发上线多种增值内容服务包,通过最终用户在EPG上的点播,由电信运营商完成增值业务收款,无线传媒自电信运营商获取增值业务销售收入。”重数传媒:根据重数传媒招股说明书披露,“IPTV业务需要依靠电信运营商的专用网络进行节目信号传输,在产业链中电信运营商系IPTV传输服务商并面向终端客户;且该行业均采用合作分成的经营模式,即电信运营商向终端客户收费后按照约定的比例与公司进行收益分成,公司IPTV业务的下游客户为电信运营商。”

在具体结算价格方面,由于不同地区IPTV的发展状况及用户规模、各省IPTV集成播控运营方提供的版权内容丰富度及优质度、运营商向终端用户的收费标准、与中央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运营方爱上传媒之间的结算模式以及具体谈判情况等方面存在差异,基于此,各地IPTV运营方与电信运营商之间的结算定价或具体分成比例会有所不同。综上所述,各地IPTV业务运营方在与电信运营商的结算模式不存在较大差异,但在结算价格上,各地IPTV运营方与电信运营商之间的结算定价或具体分成比例会有所不同。

(二)说明IPTV业务与运营商结算单价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近期内降价风险

1、IPTV基础业务

针对IPTV基础业务,电信运营商自终端用户收取基础业务费用后,公司与电信运营商以IPTV用户数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月每户单价进行结算。由于与电信运营商约定的IPTV基础业务结算单价涉及商业秘密,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与各电信运营商的具体结算单价,因此无法直接获取和对比同行业关于IPTV基础业务结算单价的相关信息。

出于比较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运营商关于基础业务的定价差异情况的目的,以下采用按照IPTV基础业务收入以及每月平均用户数计算出来的每用户月均收入进行对比。

报告期内,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每用户月均收入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简称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新媒股份基础业务收入(万元)未披露73,464.0370,116.34
用户数量(万户)未披露1,899.001,790.55
每用户月均收入(元/户/月)未披露3.223.26
重数传媒基础业务收入(万元)未披露10,074.3410,871.11
用户数量(万户)未披露489.04476.44
每用户月均收入(元/户/月)未披露1.721.90
无线传媒基础业务收入(万元)未披露52,661.4848,951.39
月均业务用户数(万户)未披露1,531.751,489.44
每用户月均收入(元/户/月)未披露2.872.74
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收入(万元)81,185.1478,482.8875,796.32
月均用户数(万户)1,628.681,523.671,459.13
每用户月均收入(元/户/月)4.154.294.33

注1:发行人、重数传媒用户数量为各月末用户数量的算术平均数,无线传媒月均用户数为当年度各月度基础业务用户数的平均值,新媒股份用户数以年初年末用户数平均值计算;注2:除新媒股份、重数传媒、无线传媒外,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可供计算IPTV基础业务每用户月均收入的信息。

根据上表,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每用户月均收入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原因系基础业务中,电信运营商向终端用户的收费标准、所提供节目内容丰富度及优质度、与中央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运营方爱上传媒之间的结算模式、与电信运营商具体谈判情况等,各省IPTV运营平台存在差异,因而IPTV基础业务每用户月均收入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1)电信运营商向终端用户的收费标准

电信运营商向终端用户的收费标准决定了IPTV运营商所能获取的IPTV基础业务收费的上限。运营商向终端用户就IPTV基础业务的收费越低,通常来说,IPTV运营商所能获取的收费也就越低。

发行人所在的山东地区:据查询山东地区电信运营商公开信息并咨询山东地区电信运营商网点人员,山东地区IPTV基础业务收费标准为10-20元/月/户。

重数传媒所在的重庆地区:重数传媒和电信运营商根据用户需求差异设计不同的套餐,套餐价格1元/户/月至6元/户/月不等(含促销套餐)。随着终端用户视听需求的变化,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电视频道,新增用户开户时选择单价较低的套餐,或者老用户在原有套餐到期后选择其他单价较低的套餐,再通过单独购买增值服务以满足自身需求。重庆地区电信运营商向终端用户的收费标准低于山东地区。无线传媒所在的河北地区:根据无线传媒招股说明书,在IPTV基础业务中,无线传媒不参与电信运营商对终端用户的定价决策。经无线传媒及中介机构向石家庄市域电信运营商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咨询,终端用户在已开通宽带服务的基础上,新开通IPTV基础业务的收费标准当前约为10元/月/户。新媒股份所在的广东地区:新媒股份未披露电信运营商向终端用户的收费标准。

如前所述,发行人所在山东地区电信运营商就IPTV基础业务向终端用户的收费标准为10-20元/月/户,重庆地区的收费标准为1-6元/月/户,河北地区的收费标准为10元/月/户。重庆地区、河北地区电信运营商向终端用户的收费标准均低于山东地区。

(2)提供节目内容丰富度及优质度

如前所述,节目内容资源是吸引终端用户、保持终端用户粘性和忠诚度的核心生产要素。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增强优质文化内容供应,持续加大对优质内容的投入,注重对精品内容、特色内容以及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视听节目内容的选取,构建出多样化的视听节目内容库。IPTV运营方投入的版权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所采购版权内容的丰富度和优质度。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IPTV基础业务版权内容上的投入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简称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重数传媒IPTV基础业务版权费(万元)未披露202.18218.44
月均用户数(万户)未披露489.04476.44
每用户月均版权成本(元/户/未披露0.030.04
月)
无线传媒IPTV基础业务版权费(万元)未披露12,045.019,664.95
月均用户数(万户)未披露1,531.751,489.44
每用户月均版权成本(元/户/月)未披露0.660.54
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版权费(万元)35,569.2128,077.5028,232.83
月均用户数(万户)1,628.681,523.671,459.13
每用户月均版权成本(元/户/月)1.821.541.61

注:新媒股份年报中未披露IPTV基础业务版权成本金额,无法计算每用户月均版权成本。

根据上表可以看出,报告期内发行人在IPTV基础业务上投入的版权成本分别为28,232.83万元、28,077.50万元、35,569.21万元,折算的每用户月均版权成本分别为1.61元/户/月、1.54元/户/月、1.82元/户/月。无论是基础业务版权总投入成本,还是折算的每用户月均版权成本,发行人均远高于重数传媒和无线传媒。

版权成本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所采购版权内容的丰富度和优质度,发行人版权内容方面的投入更大,为用户提供的基础视听节目内容的丰富度和优质度更高,也理应获得更多的基础业务收入,因而发行人每用户月均收入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具有合理性。

(3)与中央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运营方爱上传媒之间的结算模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仅在联通侧的基础业务,由山东联通向爱上传媒支付用户付费分成,在移动侧和电信侧基础业务中,运营商向发行人支付用户付费分成后,再由发行人向爱上传媒支付相关费用。

根据新媒股份招股说明书,新媒股份在各侧运营商的基础业务中均由运营商向爱上传媒直接支付用户付费分成,新媒股份并不承担爱上传媒的相关费用。

根据重数传媒招股说明书,重数传媒在各侧运营商的基础业务中均由运营商直接向爱上传媒结算相关费用,重数传媒并不承担爱上传媒的相关费用。

根据无线传媒招股说明书,无线传媒仅有移动侧在2020年8月后改为由河北移动向无线传媒结算后由无线传媒向爱上传媒进行支付。

在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仅考虑与爱上传媒之间的结算模式的差异,则因上述结算模式的差异,发行人自电信运营商处收到的IPTV基础业务收入将高于可比公司。假设发行人在移动侧和电信侧IPTV基础业务亦由运营商向爱上传媒支付相关费用,则模拟测算报告期内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收入将分别减少7,547.17万元、8,301.89万元、9,132.08万元,发行人每用户月均收入分别降至3.90元/户/月、3.84元/户/月及3.69 元/户/月。在上述模拟测算后,发行人与同行业IPTV基础业务每用户月均收入差异将减小。

需要进行补充说明的是,上述与爱上传媒之间结算模式的差异并不影响发行人的净利润指标。假设发行人在移动侧和电信侧IPTV基础业务亦由运营商向爱上传媒支付相关费用,则模拟测算报告期内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收入将分别减少7,547.17万元、8,301.89万元、9,132.08万元,相应地,发行人亦无需再向爱上传媒支付上述成本,因此,模拟测算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净利润指标仍保持不变,发行人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

(4)与电信运营商具体谈判情况

除以上因素外,各地区IPTV运营方在与当地运营商商业谈判的谈判实力与具体谈判情况亦影响运营商与IPTV运营方的结算价格。

综上,各地区IPTV基础业务开展过程中,电信运营商向终端用户的收费标准、所提供节目内容丰富度及优质度、与中央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运营方爱上传媒之间的结算模式、与电信运营商具体谈判情况等存在差异,发行人所在山东地区的电信运营商向终端用户的收费高于重数传媒、无线传媒所在的重庆地区、河北地区;发行人在IPTV基础业务版权投入的总金额及折算的每用户月均版权成本均高于重数传媒、无线传媒,为用户提供的基础视听节目内容的丰富度和优质度更高;发行人与中央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运营方爱上传媒之间的结算模式与同行业公司相比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与电信运营商在商业谈判中的谈判具体情况也有着不同。基于以上情况,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每用户月均收入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具有合理性。

2、IPTV增值业务

针对IPTV增值业务,电信运营商自终端用户收取增值业务费用后,公司与电信运营商对终端用户购买增值服务产生的收入按比例进行分成。由于与运营商约定的IPTV增值业务分成比例涉及商业秘密,因此无法直接获取和对比同行业相关信息。为比较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运营商关于增值业务的定价差异情况,以下采用IPTV增值业务每用户月均收入进行对比。报告期内,发行人IPTV增值业务每用户月均收入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简称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无线传媒IPTV增值业务收入(万元)未披露12,455.9713,471.82
月均用户数(万户)未披露104.7096.28
每用户月均收入(元/户/月)未披露9.9111.66
发行人IPTV增值业务收入(万元)16,843.5716,076.5214,135.22
月均用户数(万户)119.71117.1198.06
每用户月均收入(元/户/月)11.7311.4412.01

注1:发行人用户数量为各月用户数量的算术平均数。注2:除无线传媒外,其余同行业公司未披露IPTV增值业务每用户月均收入,因此无法进行对比。

报告期内,发行人IPTV增值业务每用户月均收入分别为12.01元/户/月、

11.44元/户/月及11.73 元/户/月;2020年及2021年,无线传媒IPTV增值业务每用户月均收入分别为11.66元/户/月、9.91元/户/月,差异相对较小。

无线传媒IPTV增值业务每用户月均收入低于发行人,主要原因系无线传媒在其电信侧增值业务中向版权方的结算模式与发行人不同所导致。发行人IPTV增值业务中,向版权方进行结算时,均为电信运营商向发行人结算后,再由发行人向版权方结算。而无线传媒在与河北电信侧合作的增值业务中,河北电信分别向无线传媒和版权方进行结算,无线传媒无需再向版权方进行版权结算,因而其电信侧IPTV增值业务的单月创收金额较低。2020年及2021年,无线传媒在河北电信侧增值业务每用户月均收入分别为7.8元/户/月、5.71元/户/月,显著低于其平均水平。

综上,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无线传媒在IPTV增值业务的结算单价的差异,主要系无线传媒在电信侧IPTV增值业务中对版权方的结算方式的不同所致,差异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IPTV基础业务中每用户月均收入分别为4.33元/户/月、

4.29元/户/月、4.15元/户/月,增值业务中每用户月均收入分别为12.01元/户/月、

11.44元/户/月及11.73元/户/月,基本保持稳定。

公司与运营商合作的IPTV业务的发展稳定,结算单价或分成比例均未出现大幅下降的情形。IPTV业务的结算单价或分成比例,由公司和电信运营商根据公司与电信运营商结合各方在IPTV业务合作中履行的义务和职责,并综合考虑终端用户数量、节目内容丰富度及优质度、电信运营商向终端用户的收费标准、与中央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运营方爱上传媒之间的结算模式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谈判后确定。若上述因素发生大幅变化,公司IPTV业务存在分成比例持续下降风险。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对“第二节 概览/一、重大事项提示/(二)特别风险提示/4、终端市场竞争风险”和“第三节 风险因素/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二)终端市场竞争风险”中对电信运营商对终端用户的基础业务定价以及向公司的分成比例下降可能给发行人带来的风险进行了补充完善,具体披露如下:

“目前,我国居民家庭电视收视的主要方式包括有线电视、IPTV及互联网电视等;随着用户收看视听节目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除了电视端以外,PC端、移动端视频也逐渐成为人们观赏视听节目的重要渠道。IPTV与有线电视及互联网电视存在着竞争关系,同时也与PC端、移动端视频存在着一定的竞争关系。尽管不同的电视收视方式在交互性、流畅清晰度、观看直播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不同类型的视听终端也对应着不同的应用场景,但如IPTV业务节目内容和服务无法满足终端用户日益增长的需求,未来IPTV用户数及收视份额因终端市场竞争出现增长停滞或萎缩,电信运营商对终端用户的基础业务定价以及向公司的分成比例存在下降的可能,或者对版权方结算模式的变化,进而导致IPTV业务每用户月均收入存在下降的风险,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盈利能力或将会大幅下滑。”

二、2022年1-9月发行人扣非后净利润同比下滑的原因,是否存在持续下滑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阅[2022]7460号”《审阅报告》,发行人2022年1-9月主要业绩指标及较上年同期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9月2021年1-9月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75,653.9072,769.943.9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506.2832,466.11-6.0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632.5229,641.38-6.78%

2022年1-9月,发行人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3.96%。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较上年同期下降6.0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6.78%。

2021年1-9月和2022年1-9月利润表主要科目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9月2021年1-9月变动金额变动幅度
一、营业收入75,653.9072,769.942,883.963.96%
二、营业总成本42,703.2137,543.935,159.2813.74%
其中:营业成本34,997.8330,188.214,809.6215.93%
税金及附加344.85196.01148.8375.93%
销售费用794.24749.7544.495.93%
管理费用3,847.573,541.78305.798.63%
研发费用2,940.163,024.91-84.75-2.80%
财务费用-221.44-156.73-64.7141.29%
加:其他收益588.65612.33-23.68-3.87%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2,075.051,715.57359.4920.95%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767.04646.72120.3218.61%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830.50-853.6223.12-2.71%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35,550.9437,347.00-1,796.07-4.81%
加:营业外收入0.01532.59-532.58-100.00%
减:营业外支出-34.50-34.50-100.00%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35,550.9537,845.10-2,294.15-6.06%
减:所得税费用5,044.675,378.98-334.31-6.22%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30,506.2832,466.11-1,959.83-6.0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506.2832,466.11-1,959.83-6.04%

由上表可知,2022年1-9月较2021年1-9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增加2,883.96万元,营业成本增加4,809.62万元,期间费用增加200.8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1,959.83万元,因此2022年1-9月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主要系营业成本增加所致。发行人营业成本中主要为版权成本,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9月2021年1-9月变动金额变动幅度
营业成本34,997.8330,188.214,809.6215.93%
其中:版权成本31,488.4725,934.075,554.4021.42%
其他营业成本3,509.364,254.14-744.78-17.51%

2022年1-9月,发行人营业成本为34,997.83万元,其中版权成本31,488.47万元;2021年1-9月,发行人营业成本为30,188.21万元,其中版权成本25,934.07万元。2022年1-9月营业成本增加主要系版权成本增加,2022年1-9月版权成本较上年同期增加5,554.40万元。

综上,2022年1-9月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主要系营业成本中的版权成本增加所致。2022年1-9月,版权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如下:(1)2022年发行人新增向咪咕视讯采购基础业务版权内容,2022年1-9月,该部分版权成本为2,831.60万元,占当期全部版权成本较上年同期增加额的50.98%;

(2)根据合同约定,2020年发行人向爱上传媒支付8,000万元费用,2021年和2022年,发行人向爱上传媒支付的费用均在上年基础上递增10%,因此2022年1-9月,发行人向爱上传媒支付的版权成本较上年同期增加622.64万元,占当期全部版权成本较上年同期增加额的11.21%;(3)为丰富版权内容、吸引IPTV用户,2022年2月以来,发行人在移动侧基础点播业务中向银河互联网采购的节目内容中增加了部分节目内容,版权内容更为丰富,因此,发行人在移动侧的基础点播业务向银河互联网支付的版权结算单价也有所提升。根据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约定,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发行人在移动侧基础业务中因采购银河互联网的节目版权而向银河互联网的结算单价为0.22元/户/月;2022年2月至2022年9月,上述结算单价增长为0.42元/户/月,因此,发行人

2022年1-9月向银河互联网支付的版权成本较上年同期增加1,225.68万元,占当期全部版权成本较上年同期增加额的22.07%。2022年1-9月,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购入版权的增长使得公司营业成本增加,版权投入的增长,一方面促进了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公司营业收入由2021年同期的72,769.94万元增长至2022年同期的75,653.90万元;另一方面,版权投入的增长影响了公司的毛利率,公司同期毛利率有所下滑。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9月2021年1-9月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75,653.9072,769.943.96%
营业成本34,997.8330,188.2115.93%
毛利率53.74%58.52%/

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发行人将进一步发生大量的版权采购支出,如若IPTV业务或版权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存在公司未来经营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3】0894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22年度的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102,085.9897,300.804.9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1,396.1043,976.72-5.8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340.6340,095.02-6.87%

2022年,发行人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4.92%。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5.87%,主要系营业成本增加所致。2022年营业成本增加主要系版权成本增加,2022年版权成本较上年同期增加7,154.70万元。

内容资源是吸引终端用户、保持终端用户粘性和忠诚度的核心生产要素,精品内容、特色内容等版权内容在用户流量和品牌形象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发行人基于自身的经营需要,未来不排除继续增加版权采购投入的可能。

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一、重大事项提示/(二)特别风险提示/9、版权采购导致的资产流动性、短期偿债能力、毛利率、经营业绩、盈利能力下降风险”和“第三节 风险因素/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五)财务风险/3、

版权采购导致的资产流动性、短期偿债能力、毛利率、经营业绩、盈利能力下降风险”中对版权采购可能给发行人带来的风险进行了补充完善,具体披露如下:

“版权内容采购是公司进行IPTV业务的基础,优质的版权内容有助于公司持续提高IPTV业务渗透率、加强终端用户黏性、促进终端用户付费意愿、提升IPTV增值业务盈利能力。公司在IPTV业务经营中会发生较大金额的版权采购支出,报告期内,公司版权内容采购金额分别为34,757.27万元、34,295.91万元及41,450.61万元,占当期采购金额的比重分别为93.33%、94.25%及

95.58%。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及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发生大量的版权采购支出,可能带来资产流动性、短期偿债能力、毛利率下降的风险,如若IPTV业务或版权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存在着大额版权采购导致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下滑、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此外,在版权采购中,如公司无法持续采购到优质版权内容,则未来公司存在着终端用户流失、毛利率下滑、业绩下滑、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包括:

1、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运营商签订的合同,了解发行人与运营商的结算单价及变动情况;

2、查阅了IPTV业务相关行业政策,以及IPTV行业相关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访谈了发行人IPTV业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IPTV业务与运营商结算单价的确定依据和方式;

3、出具了发行人2022年1-9月《审阅报告》和2022年度《审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和分析2022年1-9月发行人扣非后净利润同比下滑的原因。

(二)核查意见

1、IPTV基础业务与运营商具体结算单价、IPTV增值业务与运营商的分成比例,通常由公司与电信运营商结合各方在IPTV业务合作中履行的义务和职

责,并综合考虑终端用户数量、电信运营商向终端用户的收费标准、节目内容丰富度及优质度、与中央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运营方爱上传媒之间的结算模式等多方面的因素,由双方通过商业谈判协商确定的。国家关于IPTV的产业政策未对IPTV集成播控运营方和运营商之间的结算单价有明确规定。各地IPTV业务运营方在与电信运营商的结算模式不存在较大差异,但在结算价格上,各地IPTV运营方与电信运营商之间的结算定价或具体分成比例会有所不同;

2、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的结算单价的差异主要系所在地区不同,电信运营商向终端用户的收费标准、所提供节目内容丰富度及优质度、与中央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运营方爱上传媒之间的结算模式、与电信运营商具体谈判情况等均有所不同,差异原因具有合理性。公司与运营商合作的IPTV业务的发展稳定,报告期内结算单价或分成比例均未出现大幅下降的情形。IPTV业务的结算单价或分成比例,由公司与电信运营商结合各方在IPTV业务合作中履行的义务和职责,并综合考虑终端用户数量、节目内容丰富度及优质度、电信运营商向终端用户的收费标准、与中央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运营方爱上传媒之间的结算模式等多方面的因素,由双方通过商业谈判协商确定。若上述因素发生大幅变化,公司IPTV业务存在分成比例持续下降风险。相关风险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3、2022年1-9月,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主要系发行人营业成本中版权成本增加所致。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发行人将进一步发生大量的版权采购支出,如若IPTV业务或版权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存在公司未来经营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相关风险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本页无正文,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关于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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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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