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
名称 持股数 比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28,022,438股 29.56
北京北亚工业科技开发集团 14,220,113股 15.00
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740,037股 5.00
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31,250股 0.7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102团 586,912股 0.62
社会公众股 46,500,000股 49.05
总股本 94,800,750股 100.00
拟修改为:公司的股本结构:
名称 持股数 比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28,022,438股 29.56
北京昌鑫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14,220,113股 15.00
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740,037股 5.00
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31,250股 0.7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102团 586,912股 0.62
社会公众股 46,500,000股 49.05
总股本 94,800,750股 100.00
二、原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做出。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拟修改为:本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做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三、原四十二条之后增加一条,原第四十二条后各条编号顺延: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
四、原四十五条之后增加一条,原第四十五条后各条编号顺延: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五、原四十九条之后增加第五十、五十一两条,原第四十九条之后各条编号顺延:
增加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增加第五十一条 具有前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六、原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正确决策。
拟修改为:股东大会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正确决策。该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七、原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拟修改为: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八、删除章程第九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
(六)与公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关联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九、在原章程第五章第一节董事之后增加第二节独立董事共计七条,原第一节之后各条编号顺延: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十、原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拟修改为: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十一、原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秘职责增加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十二、原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正确决策。
拟修改为: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正确决策。该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