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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宇信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指引2号》”)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需向深交所申请,由公司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适用情形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

(一)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可以豁免披露;

(三)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六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1),会同《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2)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其他相关资料一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初审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公司法务及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对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提交公司董事长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最终决定意见;

(四)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审核签署完整的《审批表》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本制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情形,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度、解释与修订。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申请人员
申请日期暂缓或豁免□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时间期限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相关部门 会签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批意见
备注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__________(身份证或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作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暂缓/□豁免信息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也不会因此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会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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