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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鹞环保: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证券代码:300664 证券简称:鹏鹞环保 公告编号:2023-034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重要提示:

1、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卖方”)决定转让全资子公司江苏鹏鹞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鹏鹞”或“标的公司”)100%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江苏鹏鹞股权,江苏鹏鹞及其全资子公司南昌鹏鹞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鹏鹞”或“项目公司”)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虽然交易各方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充分协商,但若各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将可能带来本次股权转让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就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1、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决定向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环保”或“买方”)转让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鹏鹞100%的股权,转让价格为298,772,157.62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江苏鹏鹞股权,江苏鹏鹞及其全资子公司南昌鹏鹞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广核环保签署《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作为买方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卖方关于江苏鹏鹞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将公司持有的江苏鹏鹞100%的股权转让给中广核环保,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章程》等规定,本次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23年4月26日,公司及子公司江苏鹏鹞与中广核环保签署了《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作为买方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卖方关于江苏鹏鹞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中路中广核大厦北楼7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注册资本:177628.839172万人民币成立日期:1995年9月2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79798H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固体废物治理;生态资源监测;环境保护监测;海洋环境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污染治理;环保咨询服务;园区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生物质能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危险废物经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燃气经营;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东结构: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2、交易对方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202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2,270,585,069.64
负债总额300,333,843.25
所有者权益总额1,970,251,226.39
利润表项目2022年度
营业收入205,955,005.30
利润总额148,179.83
净利润539,456.01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其他说明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董监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江苏鹏鹞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宜兴市高塍镇赛特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勇银华

注册资本:59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2年12月2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C61RRR6N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市政设施管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结构: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2、标的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2023年3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312,277,861.220
负债总额148,257,787.050
所有者权益总额164,020,074.170
应收账款47,148,254.100
利润表项目2023年1-3月2022年度
营业收入16,624,695.200
利润总额11,162,276.430
净利润8,367,555.930
现金流量表项目2023年1-3月2022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140,076.290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经过审计,2023年1-3月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标的公司取得南昌鹏鹞股权及南昌鹏鹞的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3日,江苏鹏鹞与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5,877.215762万元的价格受让公司持有的南昌鹏鹞100%股权,并于2023年1月4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南昌鹏鹞变更为江苏鹏鹞全资子公司。

南昌鹏鹞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南昌鹏鹞水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北大道1188号

法定代表人:涂孟波

注册资本:5877.215762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4年9月27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7009166C

经营范围:污水处理厂建设及经营(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结构:江苏鹏鹞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

南昌鹏鹞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2023年3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253,277,861.22255,984,036.18
负债总额142,532,410.17153,606,141.06
所有者权益总额110,745,451.05102,377,895.12
应收账款47,148,254.1025,313,476.60
利润表项目2023年1-3月2022年度
营业收入16,624,695.2066,364,789.70
利润总额11,162,276.4345,600,599.16
净利润8,367,555.9334,126,747.26
现金流量表项目2023年1-3月2022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140,076.2922,911,196.28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经过审计,2023年1-3月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4、标的公司权属情况

本次转让的江苏鹏鹞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也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5、对标的公司的资产评估情况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广核环保委托,对江苏鹏鹞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拟收购江苏鹏鹞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3)第6052号)。

评估基准日:2023年1月31日。

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评估结论:江苏鹏鹞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20,358.69万元,评估价值为30,779.03万元,增值额为10,420.34万元,增值率为51.18%;总负债账面价值为5,877.22万元,评估价值为5,877.22万元,无增减值变化;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4,481.47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为24,901.81万元,增值额为10,420.34万元,增值率为71.96%。

6、本次交易的暂定交易对价分为“初始股权交易对价”和“买方承债资金”两个部分,其中“买方承债资金”为江苏鹏鹞受让公司持有的南昌鹏鹞100%股权所应付公司的股权转让款。

本次交易完成后,江苏鹏鹞及其全资子公司南昌鹏鹞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不存在为江苏鹏鹞及南昌鹏鹞提供担保、委托理财、财务资助的情形,亦不存在江苏鹏鹞或南昌鹏鹞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7、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江苏鹏鹞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买方: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卖方: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标的公司:江苏鹏鹞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二)交易安排

1、本次交易

协议签署后,在符合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卖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合法及实益所有人应向买方出售标的股权,买方应向卖方购买标的股权,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办理标的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支付交易对价、进行标的公司、项目公司及特许经营权项目的移交及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2、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股权结构

自标的公司新营业执照颁发日起,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元)出资方式股权比例
1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59,000,000货币100%

(三)交易对价

1、暂定交易对价

标的股权的暂定交易对价以买方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以2023年1月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格作为本次交易的定价参考依据。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为298,772,157.62元人民币(大写:贰亿玖仟捌佰柒拾柒万贰仟壹佰伍拾柒元陆角贰分)(“暂定交易对价”),分为两个部分:(1)标的股权的初始交易对价为24,000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亿肆仟万元人民币)(“初始股权交易对价”);

(2)买方承接标的公司收购项目公司100%股权、应付卖方的股权对价款58,772,157.62元(大写:伍仟捌佰柒拾柒万贰仟壹佰伍拾柒元陆角贰分)(“买方承债资金”)。

2、最终交易对价确定

双方同意并确认,最终交易对价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确定:

最终交易对价=A-B+C

在上述计算公式中:

A:指“暂定交易对价”所约定的标的公司百分之百(100%)股权的价值,即24,000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亿肆仟万元人民币);

B:指根据协议相关条款以及协议其他约定(如有)调整的金额;C:买方承债资金。

(四)交易对价支付

协议项下的交易对价共分为四(4)笔支付。

1、第一笔交易对价

买方应于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初始股权交易对价的百分之二十(20%),即金额为4,800万元人民币(大写:肆仟捌佰万元人民币),至卖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第一笔交易对价(“第一笔交易对价”)。

2、第二笔交易对价

卖方促使标的公司及项目公司完成标的公司及项目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标的公司营业执照、并完成移交后十(10)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初始股权交易对价的百分之三十(30%),即金额为7,200万元人民币(大写:柒仟贰佰万元人民币),至卖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第二笔交易对价(“第二笔交易对价”)。

3、第三笔交易对价

自过渡期审计报告出具后十(10)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初始股权交易对价的百分之四十(40%),即金额为9,600万元(大写:玖仟陆佰万元),至卖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第三笔交易对价(“第三笔交易对价”)。

4、第四笔交易对价

各方同意,在协议约定的各项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或被买方书面豁免的前提下,买方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第四笔交易对价至卖方指定银行账户。第四笔交易对价(“第四笔交易对价”)的确定公式为:第四笔交易对价=最终交易对价-第一笔交易对价-第二笔交易对价-第三笔交易对价。为免疑义,买方有权(但无义务)书面同意附条件或无条件放弃或书面豁免协议约定的任一先决条件。

(五)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各方同意,协议签署后,在协议约定的各项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或被书面豁免的前提下,卖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将标的股权变更至买方名下并办理标的公司及项目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为免疑义,买方有权(但无义务)书面同意附条件或无条件放弃或书面豁免协议约定的任一条件。

(六)移交

双方同意,在标的公司新营业执照颁发日(包含标的公司股权、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完成变更登记)或者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日期(“移交日”),于项目公司办公室或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标的公司、项目公司及特许经营权项目的移交(“移交”)。

(七)陈述与保证

1、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协议每一方在此向其他各方分别且非连带地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并确保该等陈述与保证在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新营业执照颁发日、项目公司新营业执照颁发日、移交日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具有误导性:

该一方按照其成立地的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该一方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且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签署、交付和履行其作为一方的交易文件以及完成该交易文件项下的交易。每份以该方为一方当事人的交易文件已经该一方适当授权、签署和交付,并对其构成有效且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义务,根据其中条款对其具有强制执行力,但该等强制执行力受限于规范破产、资不抵债、欺诈性转让、重组、延期履行或与债权人权利有关或影响债权人权利的一般适用的类似法律,并受限于一般的公平原则;

该一方签署和履行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交易文件以及履行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不会:(a)违反该一方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的任何条款或其决议;(b)违反或抵触任何政府机构的法律、法规、规定、授权或审批;或(c)抵触或违反对该方或其财产或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抵押或其他文件,或与之相冲突或导致对之违约,或导致在标的公司、项目公司的任何资产或标的股权、项目公司股权之上产生任何权益负担;

不存在未决的,或就一方所知,威胁将发生的或影响本次交易完成的权利主张、调查、诉讼或程序(包括仲裁程序),不论此等程序是法律上的还是由任何中央、省级、地方或其他政府机构、委员会、管理局、机构或其他政府组织处理或提起的。

2、卖方的陈述与保证

卖方向买方做出列于协议附件三的每一项陈述与保证,并确保该等陈述与保证在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新营业执照颁发日、项目公司新营业执照颁发日、移交日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具有误导性;卖方在此确认买方对协议及

其他交易文件的签署依赖于该等陈述与保证的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具有误导性。但该等陈述与保证应受限于:

在协议签署日之后依据协议或任何双方签署的交易文件或按照买方及/或其关联方书面要求或经买方及/或其关联方书面同意而进行或不进行的任何事项或事情。

(八)过渡期承诺

1、自审计基准日(含当日)至移交日(不含当日)(“过渡期”),除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另有约定或获得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会且应促使标的公司、项目公司不从事下列活动:

(a) 修改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但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修订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章程的除外,但修订的内容不得违反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的约定);

(b) 增加或减少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c) 就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与任何人士进行任何形式的合资、合营、合伙或作出任何利益共享的安排;

(d) 在性质、范围或组织上对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的业务进行任何变更;

(e) 授权发行、授予、销售、质押以及处分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任何股权或任何可转换或可兑换为其股权的其他证券,或发行、授予、销售、质押以及处分任何可获取或出售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该等股权或证券的任何类型的期权、权证、承诺或权利(但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处分标的公司股权的除外,但该等处分不得违反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的约定);

(f) 通过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合并、兼并、在正常业务外购买资产或以其他方式并购或同意并购任何业务、任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其分支机构;

(g) 就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创设、发生或承担任何借款;

(h) 就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承担、保证、同意或以其他形式(不管是以直接、间接、或有及其他方式)对任何人的义务(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自身义务除外)承担担保责任;

(i) 进行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的资本支出或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向任何人士进行出资或投资;

(j) 剥离、出售、转让、出租、许可、抵押、质押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任何资产或以其他形式对其进行处分或设定权益负担,亦或同意剥离、出售、转

让、出租、许可、抵押、质押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任何资产或以其他形式对其进行处分或设定权益负担,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除外;(k) 新聘员工,或使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员工的工资(不包括员工年终奖及双薪,本条下同)数额总额超过审计基准日工资总额;与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的董事、监管、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新签或补充签署任何劳动/劳务合同,修改前述人员已经签署的劳动/劳务合同条款,授予任何补偿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根据法律要求的除外),通过或修改任何员工福利计划,向员工提供贷款或预付款;(l) 就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与其任何现有股东或其任何关联方进行任何安排或交易;

(m) 终止、续签、修订或修改任何重要的合同,签订对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而言涉及单笔交易金额或一系列相似或相关交易金额累计超过100,000元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诺,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对现有合同或协议在条款实质类似的基础上进行续约的除外;(n) 对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的会计方法(包含税项计算方法)、原则或实践做出重大变更;

(o) 免除或放弃任何与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有关的重要权利请求或者就与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有关的诉讼或诉求(不论是未决的或有威胁的)签订和解协议;

(p) 终止任何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的保单或使其失效;

(q) 向任何政府机构作出关于标的公司、项目公司或特许经营权项目的可能影响本次交易的任何承诺、安排与达成任何协议;

(r) 进行或允许任何与特许经营权项目相关的事宜;

(s) 更换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更换法定代表人的除外,但该等更换不得违反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的约定);

(t) 采取或不采取任何会直接或间接、排除或限制卖方、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遵守其在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下任何义务的其他行动。

2、在不影响协议相关条款或任何一方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前提下,过渡期内,卖方应且应促使标的公司、项目公司在获知下列信息后立即书面通知买方:

(a) 标的公司、项目公司在履行和遵守其在标的公司、项目公司为一方的合

同或有法律约束力的安排项下的义务时发生的任何违约,或任何其他方在履行和遵守其在标的公司、项目公司为一方的合同或有法律约束力的安排项下的义务时发生的任何重大违约;

(b) 与标的公司、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项目有关的任何对适用法律的重大违反情况;(c) 任何政府机构就标的公司、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项目发出的任何通知、命令、罚款、处罚、投诉或要求;

(d) 针对标的公司、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项目或涉及标的公司、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项目的任何权利主张、要求、诉求、诉讼、仲裁、行政或刑事程序或任何其他争议解决程序。

3、过渡期内,卖方应且应促使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存和保护其资产,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与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惯例一致的方式善良、勤勉地经营标的公司、项目公司和特许经营权项目,维护标的公司、项目公司与供应商、合作方、客户、员工之间的关系,及时履行已签订的协议或与标的公司、项目公司资产和业务相关的其他文件,保证标的公司、项目公司和特许经营权项目正常运营。此外,卖方应且应促使标的公司、项目公司继续办理一级A提标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

(九)违约和赔偿

1、受限于协议其他条款,如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不履行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或履行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不符合约定的,或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协议项下的任一义务或责任的,均构成对协议的违反(该方称为“违约方”)。在此情况下,违约方应向其他方(“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该等违约行为而使守约方遭受或支付的损失。

2、如卖方未按照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在买方指定期限内补足买方应承担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的,每逾期一(1)日,卖方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三(0.3‰)的标准向项目公司或买方支付违约金。

3、如非因买方原因导致体现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未在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的,或因非买方原因导致双方未能在移交日完成移交的,每逾期一(1)日,卖方应按照暂定交易对价万分之三(0.3‰)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30)日仍未完成的,

买方有权根据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解除协议并向卖方追究违约责任。

4、如卖方未按照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超额收益的,每逾期一(1)日,卖方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三(0.3‰)的标准向项目公司或买方支付违约金。

5、如卖方未按照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超出金额的,每逾期一(1)日,卖方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三(0.3‰)的标准向项目公司或买方支付违约金。

6、买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向卖方及时、足额支付协议约定的各笔交易对价,如买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各笔交易对价的,每逾期一(1)日,买方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三(0.3‰)的标准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7、如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标的公司、项目公司及/或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的,标的公司、项目公司及/或买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追偿。

(十)协议的生效

协议自下列各项条件均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1、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各方有权决策机构已审议通过进行本次交易、同意签署并履行交易文件,且卖方已就本次交易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如需)。

五、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

1、人员安置情况:除协议条款另行约定外,买方应承接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截至移交日的所有在册员工(以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及/或劳务合同的员工为准),并促使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继续履行其与该等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及/或劳务合同。如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的员工因本次交易的原因不同意继续在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工作的,则应由卖方依据该等员工与标的公司及/或项目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及适用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由此而需支付的任何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均应由卖方承担。

2、本次交易所得款项将用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定价公允,预计收益情况能够真实反应公司真正的投资价值。鉴于相关项目剩余的运营年限及未来发展潜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提前实现合理的投资回报,提升投资效率,符合投资预期。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充实资本,提高经营抗风险能力,优化公司资产和业务结构,为公司推进在泛环保及其他新

兴领域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经公司财务部门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将增加2023年度合并报表利润约8,000.00万元,占2022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4.34%,本次交易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江苏鹏鹞股权,江苏鹏鹞及其全资子公司南昌鹏鹞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对方中广核环保为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其资产和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作为买方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卖方关于江苏鹏鹞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5、《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拟收购江苏鹏鹞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3)第6052号);

6、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项目公司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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