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制度,我们作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
因原审计团队离开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加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整体审计工作的需要,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公司拟聘任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经事前审阅相关会议材料,我们认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聘任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钱美芳、陈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