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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大化:008: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统一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号”),对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做出了新的规定。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解释第 15 号明确了企业试运行销售相关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 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4.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5. 根据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第15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解释第15号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解释第15号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解释第15号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公司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上述规定,根据衔接规定,需对2021年对比数据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对公司现行部分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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