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为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高效、统一,使公司经营发展和盈利保持持续性,2023年4月26日,公司股东吴望蕤、童芝萍、徐康升、宁波亨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润秋、童志康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协议签署各方的基本情况
本协议各方均为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各方所持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国籍/注册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吴望蕤 | 中国 | 2,115.00 | 39.84 |
2 | 童芝萍 | 中国 | 1,440.00 | 27.12 |
3 | 徐康升 | 中国 | 605.08 | 11.40 |
4 | 宁波亨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宁波市镇海区 | 500.00 | 9.42 |
5 | 童志康 | 中国 | 56.81 | 1.07 |
6 | 吴润秋 | 中国 | 10.00 | 0.19 |
二、 协议的主要内容
1、采取一致行动的内容及方式
公告编号:2023-089
(1)各方同意,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决议的事项时均采取一致行动;
(2)各方应当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之前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各方保持一致;
(3)各方中任何一方或其委派代表不能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时,应委托对方或对方之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如各方均不能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名代表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4)各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如果出现意见不统一时,应先行沟通协商,协商不成时以甲方的意见作为最终意见,各方须按甲方的意见行使股东、董事权利。
2、一致行动的延伸
(1)各方承诺,如其将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则该等转让需以受让方同意承继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代替出让方重新签署本协议作为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之一;
(2)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其作出的前述承诺(任何一条),必须按照其他守约方的要求将其全部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其他守约方中的
公告编号:2023-089一方、两方或多方,其他守约方也可共同要求将其全部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指定的第三方;
(3)鉴于宁波亨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亨
升投资”)为有限合伙企业,由该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亨升投资履行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如本协议期间亨升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则亨升投资新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该合伙企业无条件地继续履行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3、一致行动的期限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至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满3年时终止。在协议有效期届满后,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及公司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否则协议仍将继续有效。
三、 协议的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协议签订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独立、财务独立、资产完整产生不良影响;有利于提高公司决策效率,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四、 备查文件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