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向公司管理层了解了具体情况,并审核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认真研究,现出具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将《关于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唐勇、刘榕、吕秋萍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