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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岛新材: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0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岛新材”或“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和背书转让,下同)的方式,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77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222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59元,共计募集资金50,078.98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6,495.91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3,583.07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583.07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2,0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33030004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 储管理。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0月10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募投项目“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新建科技大楼项目”、“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20,723万元(含募集资金账户历年理财与利息收入金额5,023万元),变更至丽岛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用于新项目“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材料等新型铝材项目(一期)”的建设。同时,公司对募投项目“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由2022年12月31日调整为2023年12月31日。上述募投项目变更后,公司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变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变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38,000.0025,990.00
新建科技大楼项目2,800.00144.00
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1,200.00166.00
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材料等新型铝材项目(一期)20,723.00[注]
合 计42,000.0047,023.00

[注]变更用途后的投资金额为20,723万元(含募集资金账户历年理财与利息收入金额5,023万元)

三、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拟定相关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一)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及采购进度,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公司合同管理流程与供应商签订募投项目采购相关合同,并与对方商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款项支付(或背书

转让支付)。

(二)在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由项目负责部门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公司支付流程申请款项,并注明付款方式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支付流程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三)财务部门建立台帐,逐笔统计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财务部门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问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如发现存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与置换等 不规范现象,公司应积极更正。

四、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涉及款项,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履行的审批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上述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六、 备查文件

1、丽岛新材: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丽岛新材: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丽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丽岛新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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