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2023年第
一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
——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6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作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审阅公司2023年第
一季度报告后,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能充分反映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保证:
2023年第
一
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涌,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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