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现对公司拟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该所在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因此,对公司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崔 奇 佟桂萱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