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纬德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 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公平、公正、公开,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主要职责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在的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和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表;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和工作机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公司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 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二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三条 在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第一时间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投资者关系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 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 上证e互动平台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举行“上证e访谈”活动,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问答记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的“科创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的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第四十九条 公司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二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片面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第五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九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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