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公司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持公司业务的连续性,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陈 劲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独立董事签字:
沈一开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独立董事签字:
赵晓东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