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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元绿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有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证券代码:60318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有关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 3

第二章 声明 ...... 4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5

第四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 6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9

第一章 释义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弘元绿能、本公司、公司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财务顾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有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核心骨干员工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限售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人民币元

注: 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弘元绿能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激励计划对弘元绿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弘元绿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第三章 基本假设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四)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弘元绿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具体如下:

一、2019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9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2020年1月9日,公司公告披露《监事会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0年1月1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五、2020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本次授予发表同意意见。

六、2020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激励股份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向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七、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2021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九、2021年8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激励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十、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十一、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二、2022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权益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三、2023年4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四、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解除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已于2020年2月28日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完成,并取得了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的条件。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543,424,204.44元,较2019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54,836,767.98元,增长1,542.65%,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公司层面达到考核要求时,激励对象个人各考核年度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各考核年度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各考核年度增长率指标完成度(X)*各考核年度个人考核系数(Z)。2022年度,68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在本次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情况如下: (1)66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A,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额度全部解除限售; (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名(未包含在上述66名个人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激励对象中)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持有的全部未解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二、激励对象股票解锁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052,688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6%。(按照2023年3月31日总股本数据计算所得)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王进昌副总经理5.461.63830%
2季富华董事、副总经理5.461.63830%
3庄柯杰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5.461.63830%
4王泳财务总监5.461.63830%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21.846.55230%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62人)329.05698.716830%
合计(66人)350.896105.268830%

注:1、鉴于公司2020年5月20日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2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上述表格中相应股份数量已做出调整。

2、鉴于公司2022年6月2日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上述表格中相应股份数量已做出调整。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弘元绿能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此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有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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