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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立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相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形成了规范的控制体系,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

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符合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认为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激励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薪酬方案的制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我们认为:该方案兼顾了公正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可以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薪酬方案的制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七、关于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2022年度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以下无正文)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陈六一 杨文斌 赵新建

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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