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03 证券简称:国泰环保 公告编号:2023-012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杭州真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国泰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与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77号)同意注册,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46.1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2,6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6,063,970.5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56,536,029.43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30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3月31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14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拟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萧山分行增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拟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性质 | 户名 | 开户行名称 | 专户账号 | 分配金额 (人民币元) |
增开
增开 | 杭州国泰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 3301040160023245874 | 171,472,700.00 |
增开
增开 | 杭州真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1000333770806 | 158,294,700.00 |
增开
增开 |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 359590100100488885 | 50,000,000.00 |
增开
增开 |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 | 19082401040028889 | 420,000,000.00 |
原募集资金账户
原募集资金账户 |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 571906880810111 | 56,768,629.43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即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
开户日期为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理财产品的,甲方应要求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敬涛、徐怡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短信及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杭州真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国泰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成套设备制造基地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二以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或乙方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若甲方二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理财产品的,甲方二应要求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一、甲方二及丙方共同签署《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 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四)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五)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敬涛、徐怡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 乙方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 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短信及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 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 本协议一式8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杭州真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国泰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与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