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龙舞九霄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龙啸天下教育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张晶、深圳市创东方富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41 号
北京龙舞九霄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龙啸天下教育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张晶、深圳市创东方富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股份)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你们及其他交易对手方合计持有的广州龙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龙文)100%股权。2016年1月19日,勤上股份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显示,你们及其他业绩补偿承诺人作为广州龙文的原股东与勤上股份签署《标的资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协议约定广州龙文2015年至2018年累计实现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638亿元,如未完成,业绩补偿承诺人应按差额的两倍进行补偿,同时业绩补偿承诺人应就广州龙文2018年末资产减值部分予以补偿。
2019年11月21日,勤上股份披露《关于2018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显示,根据广州龙文实际完成业绩承诺情况以及业绩承诺期满资产减值情况,业绩补偿承诺人合计应补偿股份总额16,417.24万股,应补偿现金总额19,674.28万元。其中北京龙舞九霄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应补偿股份数1,153,453股,北京龙啸天下教育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应补偿股份数1,213,115股,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应补偿股份数4,444,445股,张晶应补偿股份数2,645,503股,深圳市创东方富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应补偿股份数444,445股。截至目前,你们未按照前述《重组报告书》中公开披露的信息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你们作为勤上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承诺人,未能诚实守信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履行业绩补偿承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