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序号 | 类型 | 原《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 修订后《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
1 | 修改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的基本行为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的基本行为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
2 | 修改 | 第五条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提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总人数1/3。 监事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公告。 | 第五条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提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总人数1/3。 监事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刊登公告。 |
3 | 修改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
序号 | 类型 | 原《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 修订后《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
| | 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4 | 修改 | 第九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董事、各部门及有关人员提供必要协助及相关资料,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干预、阻挠; (三)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 第九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拥有公司经营情况和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二)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董事、各部门及有关人员提供必要协助及相关资料,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干预、阻挠; (三)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六)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
序号 | 类型 | 原《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 修订后《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
| | (六)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七)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时,可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咨询、了解,发表独立意见; (八)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 (七)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时,可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咨询、了解,发表独立意见; (八)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
5 | 修改 | 第十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职责; (二)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有异议的应要求记载于会议记录中; (三)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保守公司秘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六)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监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 第十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职责; (二)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有异议的应要求记载于会议记录中; (三)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四)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六)保守公司秘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七)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监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
6 | 修改 |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可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其予以罢免; |
7 | 修改 |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
序号 | 类型 | 原《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 修订后《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
| |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8 | 修改 |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9 | 修改 |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
10 | 修改 |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有计划的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策法规、业务学习,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 |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有计划地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策法规、业务学习,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断地提高监 |
序号 | 类型 | 原《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 修订后《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
| | 不断的提高监事的素质和合法监督能力。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 事的素质和合法监督能力,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
11 | 修改 | 第二十六条 监事议事以监事会议的形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监事议事以监事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12 | 修改 |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监事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二)临时监事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电话、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三)紧急会议需提前3小时以电话、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定期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二)临时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三)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
13 | 修改 |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声明。必要时,可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明。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
14 | 修改 |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表决分赞成和反对两种,一般不能弃权。如果投弃权票必须申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要求其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 |
序号 | 类型 | 原《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 修订后《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
| | | 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如果投反对或弃权票必须申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
15 | 删除 |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全体监事签字确认,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全体监事签字确认,监事不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
16 | 修改 |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表决监事签字。 |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特别是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
17 | 修改 |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 |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 |
18 | 修改 |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要求相关人员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 监事会主席应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
19 | 修改 |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不变。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二〇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