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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CSG HOLDING CO.,LTD.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二零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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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2 -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 - 4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 - 5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 - 5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 - 11 -第六章 附则 ..............................................................................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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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的制定本着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证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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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并由董事会办公室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
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
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
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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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
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第十八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九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
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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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节 股东大会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
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了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
快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披露。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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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
司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邮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邮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邮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对于电子邮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第三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三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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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
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邮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第三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
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
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
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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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
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八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出现异常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改正。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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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第五十一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十二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五十三条 公司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
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五十六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
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七条 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
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
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 互动易平台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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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第六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关注其是否同时为对本公司存在竞
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公司原则上不聘用已为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提供服务的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
项作出发言。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
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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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
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七十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
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七十二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本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本公司正式
和客观独立的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
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