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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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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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人,确保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一)会议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4、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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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其中,涉及“担保事项”内容的:
(1)即将发生“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根据本制度和公司《章程》及担保制度的规定进行事前申报;
(2)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报告:
(i)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ii)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其中,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内容的:
发生或拟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或分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或拟发生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七条第(二)款所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六)公司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修正;
(七)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八)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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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一)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损失;
(十四)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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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以及进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十六)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七)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十八)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九)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负责人会议、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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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事项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报告、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事项后,根据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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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总裁、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重大”、“大额”等标准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各项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