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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关于修订《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23-039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现将修订条款和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帮助;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一)会议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4、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七)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九)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十)公司业绩预报和业绩预测的修正; (十一)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二)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三)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四)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其中,涉及“担保事项”内容的: (1)即将发生“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根据本制度和公司《章程》及担保制度的规定进行事前申报; (2)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报告: (i)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ii)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其中,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内容的: 发生或拟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或分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或拟发生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七条第(二)款所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六)公司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修正; (七)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八)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九)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五)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六)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八)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二十一)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二十二)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三)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七)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二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一)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损失; (十四)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五)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以及进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十六)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七)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十八)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九)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二十)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删除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涉及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一)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5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涉及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时,非控股子公司涉及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乘以本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15%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 2、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的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万元的; 3、公司或深证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事项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报告、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重大”、“大额”等标准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各项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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