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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软件: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THUNISOFT CORPORATION LIMITED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的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及公司董事会出具《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我们认为: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2、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将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持续关注强调事项,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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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NISOFT CORPORATION LIMITED

方案,并同意将2023年度董事薪酬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我们同意公司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为更好地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本次续聘及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日常经营所需,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发出《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事项。

九、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对外担保系为全资子公司北京华宇信息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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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上述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郭秀华 谢绚丽 罗炜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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