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并自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和准则解释第16号的
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董事会十一届十四次会议和监事会十一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二)公司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三)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及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