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解释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问题,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解释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问题,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指企业,下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和《准则解释第16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于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经审议,董事会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和《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经审核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准则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