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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新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提出的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该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与公司所处地区及行业的平均水平、公司董事在公司实际担任的职责相匹配,且参考了公司的业绩、经营发展现状及发展规划,有利于调动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鉴于董事的薪酬与所有董事利益相关,所有董事均为关联董事,均需回避表决。因此《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无法形成决议,我们同意将本议案直接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有利于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整

体管理水平及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四、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所”)出具的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同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21名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因辞职不再具备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资格。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对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激励对象(不含已辞职人员)已获授的股票期权1,842,900份,以及因辞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342,000份,共计股票期权2,184,900份进行注销的决定,符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或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资金的占用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

(一)经核查,众华所出具的《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其他违规的情形。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了相关的风险。我们同意《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二)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除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2022年度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行为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履行了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经审慎核查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客观评估并充分揭示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截至报告期末无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目前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能够积极关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内部控制的最新要求,及时修订相关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

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所作出的结论。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拓展公司业务,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徐树田 常军锋 林映雪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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