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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隆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认真全面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及相关会计准则和政策的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继续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公司已制定了《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制定了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内继续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三) 《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丰富的审计经验和职业素养,能满足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及公司资金安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收益。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五)《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整、合理、有效,各项制度均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实施,能够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持续发展;《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自查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对加强内部控制的目标方面比较明确,能够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的对待所有投资者,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没有出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情况。我们同意《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

(七)《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本次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八)《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订的《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建立起健全完善、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及其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审议。

(九)《关于<2022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2022年度公司进行了外汇衍生品投资,全资子公司隆胜投资进行了证券投资。公司独立董事认为2022年度公司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的闲置自有资金,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内控制度严格落实,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我们同意《2022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专项报告》。

(十)《关于2022年末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公司本次计提 2022 年末商誉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 8 号-商誉减值》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2022年末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独立董事:董晓东、宁庆才、孙健

2023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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