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2月10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21]440号文《关于核准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385,865,2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2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共计人民币1,975,629,824.0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审计验资费、律师费、股权登记费等发行费用(不含税)6,579,570.4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1,969,050,253.52元,上述资金于2021年3月2日全部到账,并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川华信验(2021)第0020号验资报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为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截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住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
联系电话 | 0755-81902000 |
传真号码 | 0755-81902020 |
保荐代表人 | 朱宏伟、彭海娇 |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
曾用名 |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Sichuan Development Lomon Co.,Ltd |
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证券简称 | 川发龙蟒 |
证券代码 | 002312.SZ |
企业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00063314141XG |
注册资本 | 1,892,131,394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毛飞 |
住所 | 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区蜀西路42号 |
公司网站 | www.sdlomon.com |
联系电话 | 028-87579929 |
传真号码 | 028-87579929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石灰和石膏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谷物种植;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选矿;国际船舶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肥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肥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发表核查意见;
3、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核查意见;
4、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并提出意见建议;
6、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
7、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8、持续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项目的保荐机构,原委派张克凌先生、彭海娇女士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后因张克凌先生工作变动调离华泰联合证券,不能继续履行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的保荐职责。为保障督导工作的连续性,华泰联合证券决定委派朱宏伟先生接替张克凌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保荐职责。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持续督导阶段中的核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
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已投资完毕,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结项,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执行。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已完成销户。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朱宏伟 | 彭海娇 |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