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于天宝、胡大立、刘萍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