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报告人:胡大立)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2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本人2022年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加会议及表决情况:
2022年,在本人的任期内,公司共召开了10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对公司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独立董事姓名 | 出席董事会情况 |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 |||||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 ||
胡大立 | 10 | 9 | 1 | 0 | 0 | 否 | 4 |
注:本人于2022年1月12日在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2022年发表的独立意见情况:
2022年,本人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1. 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上,本人对拟审议的《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 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上,本人对《关于银行授信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 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本人对拟审议的《关于续聘2021年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对《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信用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 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上,本人对《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申请银行授信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 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本人对《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 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上,本人对《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第四届、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及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的成员,在2022年本人召开了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参加了其他专门委员会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聘任管理人员、审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及公司发展规划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可行的建议,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2022年度的工作表现进行了评价。
四、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
2022年,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现场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落实情况、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财务运行情况等。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和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舆论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 动
态,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及担任委员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与相关人员进行问询、讨论,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判断,为公司提供建设性的意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以及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2、2022年,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参加培训和学习的情况
本人积极认真学习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七、联系方式:hdgx002591@163.com
八、其他事项
1、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董事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4、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经自查,本人仍然符合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声明与承诺事项未发生变化。
以上是本人在2022年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2023年,本人在工作的过程中将继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保持与公司高层密切联系,诚信、勤勉、客
观、公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的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述职人:胡大立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